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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醫療事故的認定。任何構成醫療事故的過失行為都具有“違法性”和“危害性”的法律特征。其違法性表現為違反診療護理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其危害性表現為給患者及其家屬造成不應有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五條,依法認定為醫療事故:(1)片面強調對危、急、重病人的制度和程序,推諉、拒絕搶救,或者因有處理能力而不負責任地轉送其他醫院(科室),從而失去搶救時機,造成不良後果的;(二)擅離職守,延誤診斷、治療或者搶救,造成不良後果的;(四)在診療工作中,明知病情困難、危重,未及時請示上級醫師或不服從上級醫師指導,擅自處理,或上級醫師對下級醫師的請示報告未及時認真處理,延誤診斷、治療或失去搶救時機,造成不良後果的;(五)違反手術制度,術前準備倉促,術中開錯器官或摘錯器官,或者違反手術操作規程損傷重要器官、血管、神經,或者將紗布、手術器械等異物遺留在患者體內,造成不良後果的;(六)違反接管生產原則或者操作規程,造成不良後果的;(7)違反護理工作制度或操作規程,造成不良後果的;(八)違反藥品管理制度,濫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或者違反藥物配伍禁忌,造成不良後果的;(九)藥學部門錯配處方、發錯藥、寫錯用法、貼錯標簽,毒性、限用、戲劇性藥品未明確標示,制劑中藥物含量不達標,發現明顯錯誤後不改正處方,使用不合格或過期藥品,造成不良後果的;(10)違反操作規程,選擇錯誤的麻醉方法,誤用麻醉劑或麻醉過量,造成不良後果的;(11)違反藥物過敏試驗規定,造成不良後果的;(12)檢驗、放射、理療等醫療技術部門。、丟失或取錯檢驗標本、漏報或錯報檢驗結果、配錯或送錯血、拍錯片或理療次數過多,造成不良後果的;(13)醫院管理人員、後勤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借故推諉,拖延時間,影響護理工作的診療,造成不良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