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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方法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方法:包括死亡賠償金的,壹般按照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計算,按照20年計算。包括傷殘賠償金的,壹般按照受害人的傷殘等級和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自傷殘之日起計算20年。

1.如果被扶養人是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則被扶養人生活費=[被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農民人均年生活費支出×(18-被扶養人實際年齡)] ÷對被扶養人負有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無需乘以傷殘指數)。

二、被扶養人年齡在18-60周歲之間,無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農民人均消費支出×20]÷有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不必乘以傷殘指數)。

三。被扶養人年齡在60周歲至74周歲之間:被扶養人生活費= {被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農民人均年消費支出×[20-(被扶養人實際年齡為-60周歲)] ÷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受害人死亡的,無需乘以傷殘指數)。

四。被扶養人75周歲以上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農民人均年消費支出×5)÷有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被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傷殘指數)和與被害人有法定扶養關系的人:父母、子女、夫妻、有扶養能力的祖父母。有能力贍養子女的孫子女、外孫子女,都已被視為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能力贍養父母的兄弟姐妹,是在城鎮居住多年或父母無力贍養的農村居民。在城鎮有收入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吃飯所在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2007年6月24日10,貴*榮交通事故死亡,對方負全責。他父親出生於1933年5月25日,他母親出生於1940+065438年10月29日。贍養費怎麽算?關於被贍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時間?從2007年10月24日開始,65438。贍養費計算方法:父親74歲,計算時間6年;她媽媽67歲,計算時間是13年。其父金額:2699.64元/年*6年÷5人;他媽的金額:2699.64元/年*13年÷5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被贍養人的生活費,根據被贍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歲計算;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應當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贍養人是指依法應當承擔贍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扶養人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對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進行賠償。贍養人有幾個的,每年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