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老教授協會章程
第壹條本協會的名稱是中國老教授協會(簡稱CSPA)。
第二條本會是由年齡壹般在55歲以上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其他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學者為發揮學術專長,繼續為社會主義事業服務而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推進改革開放,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充分發揮協會作為黨和政府聯系老教授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團結廣大老教授,為建設創新型國家實施科教興國、人才強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繁榮我國教育、科技和文化事業,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做出新的貢獻。
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倡導社會公德,弘揚科學精神,保持謙虛謹慎、艱苦奮鬥的作風。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教育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協會住所:北京。
第二章業務範圍和活動領域
第六條本會根據國家、社會和市場需要,調動老教授、老專家的積極性,為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服務。主要任務是:
第壹,開展高等教育和繼續教育,促進高等教育質量的提高。贊助或合作舉辦各類多科性民辦高校,特別是辦好大學後的高層次人才教育,為國家培養高素質人才。根據各行各業的需求,提供專業培訓和其他形式的服務。
二、接受高等院校和其他單位的聘用,負責講課、講學、指導研究生、培養青年教師和教學管理、教學質量評估等工作。
三、堅持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並重的原則,發揮多學科優勢,開展科學技術研究和咨詢服務。根據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需要,開展科研、示範、評估、咨詢、中介、開發等服務。辦好民營科技咨詢和開發研究機構,為科技成果盡快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和建設社會主義服務。
四是根據國家和政府部門的關註、市場的迫切需要和社會的需求,組織專題研究,舉辦高水平的學術會議,開展學術討論和咨詢,將研究成果提供給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供決策參考。
五、參加組織和宣傳科學知識的活動,采取講座、寫文章等方式,在全社會特別是青少年中弘揚誠信,崇尚科學,鼓勵創新,反對學術腐敗,反對迷信和偽科學。
六、開展文學、藝術、體育、衛生等方面的研究和創新活動,開展對我國文化遺產的挖掘和研究工作,多出精品和人才,為弘揚民族文化、繼承優良傳統、培育民族精神做出貢獻。
七、組織編寫或翻譯專著、叢書、教材和資料,推薦出版高水平的學術專著和科普讀物。
八、開展國內、國際和地區學術交流與合作,加強與境外教育和科技機構的聯系,組織學者互訪和學術研討,促進我國教育和科技的發展。
九、參與組織和推進青少年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為培養青少年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道德觀做出貢獻。
十、參與和推動社會老齡事業發展,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表彰在科教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老教授、老專家,宣傳和促進老年人科學養生長壽的健康建設。關心和維護老教授、老專家的合法權益。
十壹、組織會員開展形式多樣、生動活潑的聯誼活動。
第七條本協會的活動區域為全國。
第三章成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個人成員
加入本協會的個人會員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或其他高級職稱的專家學者;
二、年齡壹般在55歲以上,身體健康,願意並能夠參加組織的活動;
第三,擁護協會章程,自願加入協會。
單位成員
在支持協會章程和完全自願的基礎上,下列組織或單位可作為單位會員加入協會: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老教授協會;
二是壹些大學的老教授協會;
三是部委直屬科研院所等單位老教授協會;
四、以教授、專家為主體,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或科技企業。
第九條入會程序:
1.個人會員必須由兩名會員介紹並填寫會員申請表。單位會員應提交相關證明和簡介,填寫會員申請表;
二、經本單位成員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個人會員由協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第三,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獲取協會的相關信息;
第三,優先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服務社會的活動;
4.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5.退出會議的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第壹,執行安理會的決議;
第二,完成本協會交給的任務;
第三,維護本協會的社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4.與該協會交換商業信息;
5.會費的支付。
第十二條退會:個人會員書面通知協會,交回會員卡;單位會員提交書面通知,交回相關證件,處理遺留問題。
會員1年未繳納會費或未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2.董事的選舉和罷免;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第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動詞 (verb的縮寫)決定終止和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舉行,其決議必須經出席代表的過半數通過。章程的修改必須經出席會議的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推遲換屆選舉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教育部審核,民政部批準。任期延長最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董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是思想政治素質好,作風過硬;
二、教學、科研、管理成果顯著,在相關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熱愛老教授事業,有事業心;
四、廣泛的社會交往,較強的活動能力。
第十八條本會設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名譽職位根據需要任命。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能和權力
壹是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2.選舉和罷免執行董事、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三,組織召開會員代表會議;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根據常務理事會的建議決定名譽職務的聘任;
6.決定罷免成員;
七。決定設立、變更和撤銷辦事處、分支機構和實體;
8.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十、制定協會內部組織管理制度;
Xi。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通過。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應當載明授權範圍。
第二十壹條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壹次。特殊情況下,可以采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壹是落實理事會決議,制定年度工作計劃;
2.向理事會報告其工作和財務狀況;
3.第19條第1、3、6、7、8、9、10項的職權。
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其成員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壹。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通過。
第二十四條常務會議壹般每季度召開壹次,特殊情況下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職資格如下:
壹是政治思想好,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紀守法,廉潔奉公,愛崗敬業;
二是在相關業務領域影響力大,管理能力強;
三、最高年齡壹般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能堅持協會的日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人選,須報教育部審核,民政部批準,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方可就任。
第二十七條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壹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報教育部審核,並經民政部批準,經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投票通過,方可連任。
第二十八條會長是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將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通過,教育部審核,民政部批準,副會長或秘書長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行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三,組織起來發揮本協會的優勢,為社會做貢獻;
四、負責思想、政治和工作作風建設。
副總統協助總統工作。
第三十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第二,協調所有分支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公室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組織制定和實施辦公室的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負責辦公室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和作風建設,防止違紀違法行為的發生;
7.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壹條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組成集體領導班子,負責及時研究和處理協會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二條根據工作和管理需要,協會設立專業委員會等分支機構,並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協會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對外交流或寫作時應使用“中國老教授協會專業委員會”的全稱。其活動應當在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進行,分支機構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對外簽訂合同,對外簽訂合同須經FSC書面授權。
第三十四條本會主辦的高校、科研院所是充分發揮老教授作用的重要陣地,是本會的實體,是政府有關部門註冊的法人實體,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法律和民事責任。該協會應積極支持和幫助,促進其發展,並加強監督和管理。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協會的資金來源:
1.會員費;
第二,捐款;
第三,政府資助;
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會費標準收取會費。
協會將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經費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九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四十壹條協會在變更法定代表人前,應當接受民政部和教育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應當經理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教育部審查,經民政部批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協會因宗旨完成、自行解散、分立、合並需要撤銷時,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終止的動議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並報教育部審批。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教育部及有關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負責清算本會資產,處理債權債務善後事宜,並在六個月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本會將清算結果報教育部確認後,報送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交回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取得民政部出具的註銷登記文件,即終止。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協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於2065年2月3日經第七屆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修訂後的章程。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