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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療法的定義

由於音樂治療是壹門年輕的應用學科,涉及的學科範圍廣,應用領域復雜,流派豐富,根據音樂治療的發展,目前還沒有統壹的學科定義標準。這是因為音樂治療畢竟是壹門比較年輕的學科,也因為不同國家、不同民族的音樂治療師受文化、歷史、經濟、政治、醫療條件等不同因素的影響。,而且各國專家對音樂治療的領域和治療方法都不壹樣,所以有壹個不壹致的定義。簡單來說,音樂療法就是利用各種形式的音樂活動,包括聽、唱、彈、節奏等,對人進行刺激和催眠,用聲音刺激身體反應,使人達到健康的目的。

美國音樂治療協會的定義是:音樂治療是在治療關系中,臨床和循證地使用音樂幹預來達到壹致的個性化目標。由已完成認可的音樂治療計劃(美國音樂治療協會,2005年)的有資格的專業人士指導。

中國音樂學院張弘毅教授等學者在研究中摘錄了有代表性的論述(張弘毅《音樂治療基礎》,中國電子音像出版社2000年出版):

歐洲的音樂療法專家斯薩迪認為:音樂療法就是用音樂來治療、緩解或刺激疾病。

日本新音樂大辭典:音樂療法是指通過音樂進行心理治療和催眠,基於以音樂促進身心健康和培養人格的功能主義藝術觀,屬於應用音樂(心理學)範疇。

在中國,音樂療法的定義是這樣的:音樂療法是研究音樂對人體的作用以及如何利用音樂治療疾病的學科。屬於應用心理學的範疇。(中國音樂舞蹈大百科全書卷1989版)現代音樂療法起源於美國,後從美國發展到世界各國。因此,在世界音樂治療學術界,美國音樂治療的專業技術,尤其是音樂心理治療的實踐研究,壹直值得其他國家借鑒。從大量文獻中可以看出,國內大多數學者認可布魯西亞的說法。在此定義的基礎上,進壹步提出了音樂治療的基本要素:壹個有明確治療需求的患者,壹個受過訓練的音樂治療師,壹個有目標導向的音樂課程,音樂材料,以及對治療效果的評價。(王旭東,音樂治療的實施,音樂中國

音樂治療是壹個系統的幹預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治療師利用各種形式的音樂體驗和在治療過程中發展起來的治療關系作為治療的驅動力,幫助被治療者達到健康的目標。(美國天普大學布魯西亞·K·布魯西亞教授《定義音樂療法》1989)

這個定義講的是以音樂為中心的體驗;基於治療師和來訪者之間關系的治療過程以及系統的治療程序和健康評估方法是音樂心理治療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K.Bruscia提出的定義,我們可以看到這個定義是壹個非常完美的音樂心理治療的定義。在中國,許多學者認同這壹定義,並將音樂治療歸入應用心理學的範疇並進行解讀。比如高田在《音樂治療導論》中對K.Bruscia關於音樂治療的定義做了全面詳細的解釋。定義強調:1。音樂治療是壹個科學系統的治療過程,包括各種方法和流派理論的應用,而不是像有些人誤解的那樣,認為音樂治療只是壹種簡單單壹的治療。音樂治療不是壹個隨機的、孤立的幹預過程,而是壹個包括評估、建立長期和短期治療、制定和實施治療方案、評估療效等在內的嚴謹、科學的系統幹預過程。2.音樂治療是以壹切與音樂相關的活動為手段,如聽、唱、玩、音樂創作、音樂等藝術,而不僅僅是聽音樂;3.音樂治療的過程必須經過三個因素:音樂、病人和經過專門訓練的音樂治療師。高天《音樂治療入門》(2006)。縱觀國內外當代音樂治療的學科目標、應用領域、操作方法和發展趨勢,音樂治療的學科已經遠遠超出了應用心理學的學科領域,也就是說,音樂治療並不像大多數人認為的那樣只是心理治療的壹個分支,而是壹門獨立的學科,涉及的範圍更廣,所以以上對布魯西亞的定義可以作為音樂心理學更全面的定義,而不是音樂治療的全面定義。

王旭東在《娛樂療法》(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3月出版)、《中醫養生與康復》(中國中醫藥出版社2004年6月出版)等著作中,總結出西方音樂療法的理念和實踐包括三種不同的方式,即:1。臨床方式,2。許多科研成果也證明,音樂治療不僅有心理作用,還有明顯的生理作用,如音樂胎教;在音樂療法的方式中,有音樂電療、音樂與針灸的結合、音樂氣功療法、長笛療法等。都說明音樂治療這門學科已經超越了心理學的應用範圍,開辟了更廣闊的學科外延!(方興未艾的中國音樂療法,2006)

陳靜靜在《音樂治療學在中國的定義、形成和發展》(音樂探索,2004年第3期)壹文中指出:“它創立才幾十年,其研究領域還沒有得到充分的論證和發展。音樂治療的應用不僅涉及心理學、醫學和音樂學,還涉及教育學甚至許多未知的科學領域。音樂治療學的臨床研究也表明,它的學科本身並不是研究與其他學科理論的關系,而是研究音樂作為壹種治療手段的臨床治療方法和治療效果,所以我們不能簡單地把音樂治療學定義為壹門集心理學、醫學、音樂學於壹體的綜合性學科,至少我們可以認為這樣的定義對於音樂治療學本身是不全面的。"

基於中國學者提出的上述理論觀點,音樂療法被定義為:

音樂療法是以音樂的實用功能為基礎,按照系統的治療程序,以音樂或與音樂相關的體驗為手段,治療疾病或促進身心健康的方法。只要是有系統、有計劃、有目的地應用音樂作為促進人身心健康的手段,其治療方法和活動都應屬於音樂療法的範疇。(陳靜靜,《音樂治療在中國的定義、形成和發展》,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