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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屬補償標準

法律分析:1。被撫養人生活費(未成年人)=傷殘等級(65,438+0級為65,438+000%,二級為65,438+00%,其他為65,438+000%,死亡為65,438+000%)x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

2.被贍養人生活費(無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者)=傷殘等級(1級按100%計算,ⅱ級按10%減少,其他按100%計算,死亡按100%計算)×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

3.被撫養人生活費(60周歲以上)=傷殘等級(1計算為100%,二級減少10%,其他類推計算為100%,死亡計算為100%)x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

4.被撫養人生活費(75周歲以上)二級傷殘(1計算為100%,二級減少10%,其他類推計算為100%,死亡計算為100%)X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58條(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之權利)夫妻雙方有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之平等權利,都有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之義務。

第1084條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

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壹)

第五十五條離婚後,父母壹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起訴。

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父母請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壹方因嚴重疾病或者殘疾,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 * *共同生活的父母壹方未盡到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或者與子女* * *共同生活確實對子女身心健康產生負面影響的;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願意隨對方生活,且對方有撫養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