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職業道德的基本準則
文 號:法發〔2010〕53號
發布日期:2010-12-6
執行日期:2010-12-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重新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壹○年十二月六日
中華人民***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發布,2010年12月6日修訂後重新發布)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加強法官職業道德建設,保證法官正確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法官法》和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法官職業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潔、為民。基本要求是忠誠司法事業、保證司法公正、確保司法廉潔、堅持司法為民、維護司法形象。
第三條 法官應當自覺遵守法官職業道德,在本職工作和業外活動中嚴格要求自己,維護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 忠誠司法事業
第四條 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法律,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捍衛者。
第五條 堅持和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認真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範遵守法律,嚴格執行法律,自覺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第六條 熱愛司法事業,珍惜法官榮譽,堅持職業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樹立司法核心價值觀,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己任,認真履行法官職責。
第七條 維護國家利益,遵守政治紀律,保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不從事或參與有損國家利益和司法權威的活動,不發表有損國家利益和司法權威的言論。
第三章 保證司法公正
第八條 堅持和維護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客觀公正審理案件,在審判活動中獨立思考、自主判斷,敢於堅持原則,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不受權勢、人情等因素的影響。
第九條 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努力查明案件事實,準確把握法律精神,正確適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權,避免主觀臆斷、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確保案件裁判結果公平公正。
第十條 牢固樹立程序意識,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並重,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執法辦案,充分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避免執法辦案中的隨意行為。
第十壹條 嚴格遵守法定辦案時限,提高審判執行效率,及時化解糾紛,註重節約司法資源,杜絕玩忽職守、拖延辦案等行為。
第十二條 認真貫徹司法公開原則,尊重人民群眾的知情權,自覺接受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同時避免司法審判受到外界的不當影響。
第十三條 自覺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審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場,平等對待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偏袒或歧視任何壹方當事人,不私自單獨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
第十四條 尊重其他法官對審判職權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職責或者通過正當程序外,不過問、不幹預、不評論其他法官正在審理的案件。
第四章 確保司法廉潔
第十五條 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堅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堅守廉潔底線,依法正確行使審判權、執行權,杜絕以權謀私、貪贓枉法行為。
第十六條 嚴格遵守廉潔司法規定,不接受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請客送禮,不利用職務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謀取不正當利益,不違反規定與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不正當交往,不在執法辦案中徇私舞弊。
第十七條 不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的經營活動,不在企業及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法律顧問等職務,不就未決案件或者再審案件給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供咨詢意見。
第十八條 妥善處理個人和家庭事務,不利用法官身份尋求特殊利益。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教育督促家庭成員不利用法官的職權、地位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五章 堅持司法為民
第十九條 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司法為民的理念,強化群眾觀念,重視群眾訴求,關註群眾感受,自覺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註重發揮司法的能動作用,積極尋求有利於案結事了的糾紛解決辦法,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壹。
第二十壹條 認真執行司法便民規定,努力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供必要的訴訟便利,盡可能降低其訴訟成本。
第二十二條 尊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人格尊嚴,避免盛氣淩人、“冷硬橫推”等不良作風;尊重律師,依法保障律師參與訴訟活動的權利。
第六章 維護司法形象
第二十三條 堅持學習,精研業務,忠於職守,秉公辦案,懲惡揚善,弘揚正義,保持昂揚的精神狀態和良好的職業操守。
第二十四條 堅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禮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行為規範、著裝得體、語言文明、態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職業修養和司法作風。
第二十五條 加強自身修養,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絕與法官職業形象不相稱、與法官職業道德相違背的不良嗜好和行為,遵守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維護良好的個人聲譽。
第二十六條 法官退休後應當遵守國家相關規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條件過問、幹預執法辦案,避免因個人不當言行對法官職業形象造成不良影響。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人民陪審員依法履行審判職責期間,應當遵守本準則。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參照執行本準則。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負責督促實施本準則,對於違反本準則的行為,視情節後果予以誡勉談話、批評通報;情節嚴重構成違紀違法的,依照相關紀律和法律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準則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同時廢止。 壹:法官職業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法官職業道德,是指法官等從事審判職業的人員所應遵循的道德規範的總和。中國現行法官職業道德的規範基礎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發布的《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這壹準則對於規範和完善法官職業道德標準,提高法官職業道德素質,維護法官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義。
法官職業道德具有以下特征:
(1)法官職業道德適用的主體具有廣泛性。其適用的主體包括法官、人民陪審員、法院行政人員和法警。根據法官法第2條的規定,
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48條規定,人民陪審員依法履行審判職責期間,應當遵守本準則。人民法院的行政人員和法警,參照執行本準則的有關規定。因此,法官職業道德適用的主體並不限於法官。
(2)法官職業道德的調整時間具有後續性。《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46條規定,法官退休後應當繼續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當言行而使公眾對司法公正產生合理的懷疑。因此,法官職業道德在法官退休前後都應當適用。
(3)法官職業道德的調整空間具有廣泛性。《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不僅適用於法官的業內行為,也適用於法官的業外行為。
二:法官職業道德的主要內容
根據《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的規定,法官職業道德的主要內容有六個方面,即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潔、遵守司法禮儀、加強自身修養和約束業外活動六個方面。
三:保障司法公正的主要要求
法官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切實做到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並通過自己在法庭內外的言行體現出公正,避免公眾對司法公正產生合理的懷疑。在保障司法公正方面法官應當遵循的道德原則主要有:
1.司法獨立原則。
(1)法官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忠實於憲法和法律,堅持和維護審判獨立的原則,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不受來自法律規定之外的影響。
(2)法官在審判活動中,應當獨立思考、自主判斷,敢於堅持正確的意見。
(3)法官應當尊重其他法官對審判職權的獨立行使,並做到:a.除非基於履行審判職責或者通過適當的程序,不得對其他法官正在審理的案件發表評論,不得對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案件提出處理建議和意見;b.不得擅自過問或者幹預下級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c.不得向上級人民法院就二審案件提出個人的處理建議和意見。
(4)法官除履行審判職責或者管理職責外,不得探詢其他法官承辦案件的審理情況和有關信息。
(5)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應當避免受到新聞媒體和公眾輿論的不當影響。
2.中立原則。
(1)法官在審判活動中,除了應當自覺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認為自己審理某案件時可能引起公眾對該案件公正裁判產生合理懷疑的,應當提出不宜審理該案件的請求。
(2)法官應當抵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種社會關系的說情,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3)法官不得違背當事人的意願,以不正當的手段迫使當事人撤訴或者接受調解。
(4)法官在審判活動中,不得私自單獨會見壹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5)法官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平等對待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得以其言語和行為表現出任何歧視,並有義務制止和糾正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員的任何歧視性言行。
3.避免偏見原則。
(1)法官在審判活動中,應當避免主觀偏見、濫用職權和忽視法律等情形的發生。法官應當充分註意到由於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狀況和居住地等因素而可能產生的差別,保障訴訟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
(2)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過言語、表情或者行為流露自己對裁判結果的觀點或者態度。
(3)法官調解案件應當依法進行,並註意言行審慎,避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對其公正性產生合理的懷疑。
4.職業廉正原則。
(1)法官在公眾場合和新聞媒體上,不得發表有損生效裁判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的評論。如果認為生效裁判或者審判工作中存在問題的,可以向本院院長報告或者向有關法院反映。
(2)法官不得向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辯護人泄露或者提供有關案件的審理情況、承辦案件法官的聯系方式和其他有關信息;不得為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辯護人聯系和介紹承辦案件的法官。
(3)法官根據獲得的情況確信,其他法官有可能或已經違反法官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有可能或已違反職業道德,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采取適當的措施向有關部門或者有關機關反映。
四:提高司法效率的主要要求
法官應當勤勉敬業,全身心地致力於履行職責,不得因個人的事務、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為影響職責的正常履行。在提高司法效率方面法官應當遵循的道德要求主要有:
1.遵守時限。
(1)法官應當遵守法律規定的訴訟期限,在法定期限內盡快地立案、審理、判決。
(2)法官必須杜絕粗心大意、無故拖延、貽誤工作的行為,認真、及時、有效地完成本職工作,並做到:a、合理安排各項審判事務,提高訴訟效率;b、對於各項司法職責的履行都給予足夠的重視,對於所承辦的案件都給予同樣審慎的關註,並且投入合理的、足夠的時間;c、在保證審判質量的前提下,註意節省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時間,註重與其他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事的有效性。
2.勤勉管理。
(1)法官在審判活動中應當監督當事人遵守訴訟程序和各種時限規定,避免因訴訟參與人的原因導致不合理或者不必要的延誤。
(2)法官在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時,應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盡快予以執結。
五:保持清正廉潔的主要要求
在保持清正廉潔方面對法官的道德要求主要有:
1.不濫用法官身份。
(1)法官在履行職責時,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地利用職務和地位謀取任何不當利益。
(2)法官應當妥善處理個人事務,不得為了獲得特殊照顧而有意披露自己的法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的聲譽和影響為自己、親屬或者他人謀取私人利益。
2.清正廉潔。
(1)法官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款待、財物和其它利益。
(2)法官不得參與可能導致公眾對其廉潔形象產生不信任感的商業活動或者其他經濟活動。
2.管理個人及家庭經濟事務。
(1)法官及其家庭成員的生活方式和水準,應當與他們的職位和收入相符。
(2)法官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申報財產。
(3)法官必須向其家庭成員告知法官行為守則和職業道德的要求,並督促其家庭成員不得違反有關規定。
3.不得執業。法官不得兼任律師、企事業單位或者個人的法律顧問等職務;不得就未決案件給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提供咨詢意見和法律意見。
六:遵守司法禮儀的主要要求
法官應當嚴格遵守各項司法禮儀,保持良好的儀表和文明的舉止,維護人民法院的尊嚴和法官的良好形象。在遵守司法禮儀方面對法官的道德要求主要有:
1.尊重他人人格。法官應當尊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人格尊嚴,並做到:a、認真、耐心地聽取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發表意見;除非因維護法庭秩序和庭審的需要,開庭時不得隨意打斷或者制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發言;b、使用規範、準確、文明的語言,不得對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有任何不公的訓誡和不恰當的言辭。
2.遵守法庭規則和司法禮儀。法官開庭時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並監督法庭內所有人員遵守法庭規則,保持法庭的莊嚴,並做到:a、按照有關規定穿著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帶徽章,並保持整潔;b、準時出庭,不缺席、遲到、早退,不隨意出進;c、集中精力,專註庭審,不做與審判活動無關的事。
七:加強自身修養的主要要求
法官應當加強修養,具備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忠實地執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在這方面對法官的道德要求主要有:
1.法官應當具有豐富的社會經驗和對社會現實的深刻理解。法官應當具備忠於職守、秉公辦案、剛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懲惡揚善、弘揚正義的良知,正直善良、謙虛謹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個人聲譽。
2.法官有權利並有義務接受教育培訓,樹立良好的學風,精研法理,汲取新知識,提高駕馭庭審、判斷證據、制作裁判文書等各項司法技能,具備審判工作所必需的知識和專業能力。
3.法官在日常生活中,應當嚴格自律,行為檢點,培養高尚的道德操守,成為遵守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
八:約束業外活動的主要要求
法官從事各種職務外活動,應當避免使公眾對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潔產生合理懷疑,避免影響法官職責的正常履行,避免對人民法院的公信力產生不良影響。在業外活動方面對法官的道德要求主要有:
1.避免不當行為。
(1)法官必須杜絕與公***利益、公***秩序、社會公德和良好習慣相違背的,可能影響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職責的不良嗜好和行為。
(2)法官應當謹慎出入社交場合,謹慎交友,慎重對待與當事人、律師以及可能影響法官形象的人員的接觸和交往,以免給公眾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潔的印象,並避免在履行職責時可能產生的困擾和尷尬。
(3)法官不得參加帶有邪教性質的組織。
(4)法官可以參加有助於法制建設和司法改革的學術研究和其他社會活動。但是,這些活動應當以符合法律規定、不妨礙公正司法和維護司法權威、不影響審判工作為前提。
2.保守審判工作秘密。法官在職務外活動中,不得披露或者使用非公開的審判信息和在審判過程中獲得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非公開的信息。
3.法官不得參加營利性社團組織或者可能借法官影響力營利的社團組織。
4.言論自由的限制。法官發表文章或者接受媒體采訪時,應當保持謹慎的態度,不得針對具體案件和當事人進行不適當的評論,避免因言語不當使公眾對司法公正產生合理的懷疑。
九:法官的職業責任的概念和種類
法官的職業責任,是指法官違反法律、法規和法官職業道德所應當承擔的責任。考生應當重點掌握《法官法》所規定的紀律處分。
1.紀律處分的種類。
《法官法》第33條規定,法官有該法第32條所列行為之壹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官法》第34條規定,對法官的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工資和等級。
2.應受紀律處分的行為。
《法官法》第32條規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1)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2)貪汙受賄;(3)徇私枉法;(4)刑訊逼供;(5)隱瞞證據或者偽造證據;(6)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審判工作秘密;(7)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8)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9)故意拖延辦案,貽誤工作;(10)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11)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12)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13)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十:檢察官職業道德的主要內容
為貫徹落實《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全面提高檢察隊伍的職業道德素養,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02年3月出臺了《檢察官職業道德規範》,確立了“忠誠、公正、清廉、嚴明”的八字職業道德標準。
1.忠誠。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事實和法律,忠於人民檢察事業,恪盡職守,樂於奉獻。
2.公正。崇尚法治,客觀求實,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覺維護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
3.清廉。模範遵守法紀,保持清正廉潔,淡泊名利,不徇私情,自尊自重,接受監督。
4.嚴明。嚴格執法,文明辦案,剛正不阿,敢於監督,勇於糾錯,捍衛憲法和法律尊嚴。
十壹:檢察官的職業責任
檢察官的職業責任中重點掌握紀律處分。
《檢察官法》第35條規定:檢察官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貪汙受賄;
(三)徇私枉法;
(四)刑訊逼供;
(五)隱瞞證據或者偽造證據;
(六)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檢察工作秘密;
(七)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八)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
(九)拖延辦案,貽誤工作;
(十)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十壹)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十二)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三)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檢察官法》第36條規定:檢察官有本法第35條所列行為之壹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37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工資和等級。
十二:法官和檢察官的回避制度
《法官法》第16條規定,法官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壹)同壹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
(二)同壹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和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三)同壹審判庭的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四)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第17條規定,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檢察官法》第19條規定檢察官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壹)同壹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
(二)同壹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員、助理檢察員;
(三)同壹業務部門的檢察員、助理檢察員;
(四)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第20條規定,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檢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檢察官所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律職業道德具有以下原則:
1.堅持社會主義法制,實現社會正義。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忠於事實和法律。
3.嚴明紀律,保守秘密。
4.互相尊重,互相配合。
5.恪盡職守,勤勉盡責。
6.清正廉潔,遵紀守法。
7.為人表率,註重修養。
法律職業責任的種類
法律職業責任包括紀律處分、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法官、檢察官職業道德和職業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