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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貨幣罪的案例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2年5月4日,被告人夏天開夥同吳清如(已判刑)用夏天開、林鳳妹的身份證登記承租廣州市白雲區京溪街梅苑小區梅苑直街9號三號樓E梯203房作為偽造貨幣的窩點,並先後雇傭吳清娟、吳金標、林鳳妹、林玉霞、吳楚君、吳漢榮(均已判刑)等人,在上述地點偽造貨幣。 2002年6月25日,公安人員在上述地點當場抓獲吳清如、吳明坤、吳清娟、吳金標、林鳳妹、林玉霞、吳楚君、吳漢榮,並當場繳獲假人民幣60970張,總面額3094150元。2005年1月13日被告人夏天開被廣州市公安局白雲區分局抓獲。該院以當庭出示的書證、鑒定結論、證人證言、同案人供述等為依據,指控被告人夏天開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偽造貨幣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