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
壹、將《標準》第壹條修訂為:風濕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等器質性心臟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臟病不需手術者或經手術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況之壹的,排除病理性改變,合格:
(壹)心臟聽診有雜音;
(二)頻發期前收縮;
(三)心率每分鐘小於50次或大於110次;
(四)心電圖有異常的其他情況。
二、將《標準》第二條修訂為:血壓在下列範圍內,合格:收縮壓小於140mmHg;舒張壓小於90mmHg。
三、將《標準》第三條修訂為:血液系統疾病,不合格。單純性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0g/L、女性高於80g/L,合格。
四、將《標準》第六條修訂為:慢性胰腺炎、潰瘍性結腸炎、克羅恩病等嚴重慢性消化系統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術後無嚴重並發癥者,合格。
五、將《標準》第七條修訂為:各種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六、將《標準》第八條修訂為:惡性腫瘤,不合格。
七、將《標準》第九條修訂為:腎炎、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不合格。
八、將《標準》第十九條修訂為:雙眼矯正視力均低於4.8(小數視力0.6),壹眼失明另壹眼矯正視力低於4.9(小數視力0.8),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不合格。
九、將《標準》第二十條修訂為:雙耳均有聽力障礙,在使用人工聽覺裝置情況下,雙耳在3米以內耳語仍聽不見者,不合格。
十、《操作手冊》根據《標準》上述條文修訂情況作了相應修訂。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執行修訂後的《標準》和《操作手冊》,切實做好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在具體工作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反饋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和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
第壹條風濕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等器質性心臟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臟病不需手術者或經手術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況之壹的,排除病理性改變,合格:
(壹)心臟聽診有雜音;
(二)頻發期前收縮;
(三)心率每分鐘小於50次或大於110次;
(四)心電圖有異常的其他情況。
第二條血壓在下列範圍內,合格:收縮壓小於140mmHg;舒張壓小於90mmHg。
第三條血液系統疾病,不合格。單純性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0g/L、女性高於80g/L,合格。
第四條結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況合格:
(壹)原發性肺結核、繼發性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臨床治愈後穩定1年無變化者;
(二)肺外結核病: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淋巴結核等,臨床治愈後2年無復發,經專科醫院檢查無變化者。
第五條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性肺氣腫、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條慢性胰腺炎、潰瘍性結腸炎、克羅恩病等嚴重慢性消化系統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術後無嚴重並發癥者,合格。
第七條各種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條惡性腫瘤,不合格。
第九條腎炎、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條糖尿病、尿崩癥、肢端肥大癥等內分泌系統疾病,不合格。甲狀腺功能亢進治愈後1年無癥狀和體征者,合格。
第十壹條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遊癥、嚴重的神經官能癥(經常頭痛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者,不合格。
第十二條紅斑狼瘡、皮肌炎和/或多發性肌炎、硬皮病、結節性多動脈炎、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各種彌漫性結締組織疾病,大動脈炎,不合格。
第十三條晚期血吸蟲病,晚期血絲蟲病兼有橡皮腫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條顱骨缺損、顱內異物存留、顱腦畸形、腦外傷後綜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條嚴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條三度單純性甲狀腺腫,不合格。
第十七條有梗阻的膽結石或泌尿系結石,不合格。
第十八條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尖銳濕疣、生殖器皰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條雙眼矯正視力均低於4.8(小數視力0.6),壹眼失明另壹眼矯正視力低於4.9(小數視力0.8),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條雙耳均有聽力障礙,在使用人工聽覺裝置情況下,雙耳在3米以內耳語仍聽不見者,不合格。
第二十壹條未納入體檢標準,影響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嚴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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