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警察的必要性和有限性
不過,我們也應該清醒意識到,從全方位構建“食品安全系統工程”的高度來看,專設“食藥(安全)警察”只是其中的壹個具體環節而已,不能以為“食藥(安全)警察”壹設,“舌尖上的安全”就有了保障。
要全方位構建“食品安全系統工程”,對於已經發生的各種食品藥品違法犯罪行為,強化事後的打擊處罰,其實只是相對次要、治標性質的壹個方面。事前在源頭上的有效預防,盡可能地避免這種違法犯罪現象少發生、不發生,才是更重要且真正具有治本作用的重要方面。事實上,在中央提出的確保食品藥品安全的“四最”(“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要求中,“處罰”也只是其中“壹最”。因此對於主要體現“處罰”職責的“食藥(安全)警察”,在肯定其必要性的同時,也要充分認識到其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