聾啞人犯罪量刑標準
殘疾人怎樣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18條的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刑法第19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之所以規定對盲人犯罪、聾啞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主要是考慮視覺等重要功能的喪失會導致人的認知、交流等能力下降,不能正常融入社會生活,其辨認自身行為性質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也弱於常人,故追究其刑事責任時可以從寬處罰。
殘疾人犯罪怎樣處罰?
由於刑法規定對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是可以而不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因此在審判中應當全面分析犯罪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重點分析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身份對實施犯罪行為的具體影響,並不必然從寬處罰。
對於犯罪行為與其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身份有直接聯系的,如過失犯罪、被告人因目盲喪失勞動能力從而實施的盜竊、詐騙、侵占等財產性犯罪、在生活中受到歧視等刺激時因沖動發生傷害的案件,考慮到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被告人特別的生理、心理狀況,可依法比照正常人犯罪酌予從寬處罰。
但是在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實施的與盲人身份無直接關系的犯罪中,特別是在***同犯罪或者有組織犯罪中,這類被告人甚至可能成為犯罪的策劃者和組織者。在此情況下,被告人雖具有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身份,但不能作為對其從寬處罰的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主要是考慮到盲、聾、啞人的認知和表達能力均低於常人,不指定辯護人則難以充分保護其合法權益。同時考慮到實踐中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情形的復雜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壹款做出了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靈活性規定。
精神病人經過司法鑒定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的處罰,並且需要進行強制治療。如果是殘疾人犯罪,比如聾啞人或者盲人,由於身體機能的缺陷,在與他人交流溝通方面可能會存在壹些難以避免的障礙,所以對殘疾人犯罪,在量刑時可以從輕從寬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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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十九條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