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藥物的交易入市價由什麽制定
的品規,新上市的由交易雙方根據該品規出廠(口岸)價和市場實際價等價格信息通過交易平臺議價試行,待下輪交易再制定其入市價;對已上市的,根據《藥品差比價規則》計算確定入市價。
(壹)同廠家同壹品規取全國最低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中標價的平均值(競價品種分組後為獨家生產的品規取全國最低3個省中標價的平均值)與廣東省現行采購價兩者之間取低值作為入市價。
(二)同生產企業同通用名同質量層次不同劑型、不同規格藥品之間,入市價應符合差比價規則,不符合差比關系的以單位含量入市價低者進行差比價換算(中成藥除外)。
(三)沒有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標價的品規,新上市的由交易雙方根據該品規出廠(口岸)價和市場實際價等價格信息通過交易平臺議價試行,待下輪交易再制定其入市價;對已上市的,根據《藥品差比價規則》計算確定入市價。
(四)政府定價品種,按上述方法計算得到的入市價與廣東省價格主管部門最新公布的最高零售價扣除醫療機構順加差率後的價格(最小零售包裝的最高零售價格為40元以下的藥品不扣除順加差率)不同的,以低值作為入市價。
(五)低價藥品及臨床必須且采購困難品種目錄品種中的低價藥品以廣東省價格主管部門最新公布的最高零售價扣除醫療機構順加差率後的價格(最小零售包裝的最高零售價格為40元以下的藥品不扣除順加差率)作為入市價;臨床必須且采購困難品種屬政府定價的以最高零售價作為入市價。
在采集的價格信息和入市價公示後,生產企業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確認,如有異議可在規定時間內向交易機構提出,由入市價制定部門進行復核,不確認或不在規定時間內確認的品種視為自動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