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藥和劣藥的定義
假藥劣藥的定義是: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或者以非藥品冒充藥品、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是假藥,未標明有效期、生產批號、超過有效期的,或者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呋劑及輔料的是劣藥。
假藥和劣藥在《藥品管理法》中是兩種不同的定義。假藥的定義:按照《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假藥:(壹)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按假藥論處:(壹)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三)變質的;(四)被汙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六)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而《藥品管理法》對劣藥的定義:藥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按劣藥論處:(1)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3)超過有效期的;(4)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5)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6)其它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規定:壹、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假藥:1、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