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以及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構按照縣(區)人民政府明確的職責,在轄區範圍內依法開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本轄區、本行業、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應急救援、事故調查處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費用,以及支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技術改造的扶助資金等,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報告重大事故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研究和推廣安全生產科學技術及先進管理經驗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安全生產保障措施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安全設施“三同時“)。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壹)按規定提交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專篇》,並將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二)依法申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不合格的,不得開工建設;
(三)依法進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九條 下列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安全預評價,並且應當在安全設施“三同時“竣工驗收之前進行安全驗收評價:
(壹)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經營、儲存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的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
(二)設計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建設項目;
(三)火災危險性類別為甲類的建設項目;
(四)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為特別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的建設項目;
(五)作業場所大量生產或者使用職業性接觸毒物達到《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GB5044-85)規定的I、Ⅱ級危害程度的建設項目;
(六)作業場所大量生產或者使用石棉粉料或者含量有10%以上的遊二氧化矽粉料的建設項目;
(七)作業場所噪聲作業危害程度達到《噪聲作業分級》(LD80-1995)Ⅱ級、Ⅲ級、Ⅳ級等級標準的建設項目;
(八)作業場所高溫作業危害程度達到《高溫作業分級標準》(GB/T4200-1997)Ⅱ級、Ⅲ級、Ⅳ級等級標準的建設項目;
(九)港口、碼頭、電力、治金、水生成和供應建設項目;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進行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的其他建設項目。第十條 本辦法施行前未依法進行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的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安全現狀評價。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限期整改。第十壹條 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應當在安全設施“三同時“竣工驗收前進行安全現狀評估。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進行安全現狀評價:
(壹)連續計算日期壹年內發生兩起以上壹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在役生產設施、設備進行檢測、評估。經檢測、評估合格方可使用,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不得安排生產。相關檢測、評估資料應當保存。
生產設施、設備不得超期限、超負荷和帶故障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