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實行藥品不良反應什麽制度
國家實行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
藥品不良反應指在按規定劑量正常應用藥品的過程中產生的有害而非所期望的、與藥品應用有因果關系的反應。臨床常見的藥品不良反應癥狀以惡心、嘔吐、皮疹、腹瀉等輕度不適癥狀為主,當患者出現上述癥狀後需及時停藥。壹般可自行恢復。如癥狀無改善時,建議前往醫院進壹步檢查,在醫生的指導下進行治療。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經常考察本單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藥品質量、療效和不良反應。發現疑似不良反應的,應當及時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假藥:
1、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
3、變質的藥品;
4、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
綜上所述,藥品存在質量問題或者其他安全隱患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告知相關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停止銷售和使用,召回已銷售的藥品,及時公開召回信息,必要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並將藥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配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條
藥物臨床試驗期間,發現存在安全性問題或者其他風險的,臨床試驗申辦者應當及時調整臨床試驗方案、暫停或者終止臨床試驗,並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必要時,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調整臨床試驗方案、暫停或者終止臨床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