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具體名額由哪裏規定
法律分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具體名額由全國人大常務委員規定,具體規定是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口數,按照每壹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規定按“基數加人口數”的原則來確定,即在對應的基數上,根據相應規定按人數增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壹)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表名額基數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區每十五萬人可以增加壹名代表,直轄市每二萬五千人可以增加壹名代表;但是,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壹千名;(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額基數為二百四十名,每二萬五千人可以增加壹名代表;人口超過壹千萬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六百五十名;(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代表名額基數為壹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壹名代表;人口超過壹百五十五萬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萬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於壹百四十名;(四)鄉、民族鄉、鎮的代表名額基數為四十五名,每壹千五百人可以增加壹名代表;但是,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壹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於四十五名。按照前款規定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基數與按人口數增加的代表數相加,即為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總名額。自治區、聚居的少數民族多的省,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代表名額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數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縣、自治縣、鄉、民族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代表名額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中華人民***和國憲法》第六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如果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在非常情況結束後壹年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