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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濤判多久

壹年二個月。

被告人侯濤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二個月。

2016年4月6日晚10時許,同案人尹龍飛(已判刑)駕駛壹輛男莊摩托車載楊克傑(另案處理)及被告人侯濤從潮陽區谷饒鎮往貴嶼鎮方向行駛,途經貴嶼鎮北港橋路段時,因不滿被被害人王某及莊某1(未滿十八周歲免於行政處罰)、莊某2、楊某(均作行政處罰)分別駕駛的二輛摩托車超越,同案人尹龍飛遂駕駛摩托車超越王某等人,隨後雙方反復提速相互超越。至貴嶼鎮華美村電子市場附近路段時,尹龍飛、楊克傑、侯濤三人與王某、莊某1、莊某2、楊某四人停車對罵,繼而發生鬥毆,致被害人王某受傷(經法醫鑒定,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隨後楊克傑、侯濤逃離現場,尹龍飛在逃跑過程中被王某等人抓獲並扭送公安機關。2016年7月9日,被告人侯濤在高鐵潮陽站處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檢察機關對指控的事實向法庭宣讀出示了被害人王某的陳述,證人莊某2、莊某1、楊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同案人尹龍飛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被告人侯濤原在公安機關的供述及辨認筆錄,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法醫學活體檢驗鑒定書,現場勘驗筆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刑事相片和戶籍證明等證據。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侯濤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提請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壹款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判處。

被告人侯濤對被指控的事實作了供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侯濤在本案中屬從犯,被害人的行為存在過錯,即與被告方在公路上駕車互相追逐,被告人侯濤的家屬案後賠償被害人的損失,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請求法庭對被告人侯濤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被告人侯濤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二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壹日折抵刑期壹日,即自2016年7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