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9日修訂的保密法
2010年4月29日修訂的保密法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壹條為了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壹定時間內只限壹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壹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條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簡稱保密工作),實行積極防範、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方針,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
第五條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條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管理本機關和本單位的保密工作。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
第七條機關、單位應當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護措施,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加強保密檢查。
第八條國家對在保守、保護國家秘密以及改進保密技術、措施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保密法的重要性
1、是保護國家秘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打擊泄露、竊取國家秘密犯罪行為的法律武器。它的頒布實施,為我們準確地打擊泄露國家秘密和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犯罪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
2、是各機關、單位和全體公民保守國家秘密的行為準則。
3、是建設我國保密法規體系的基礎,它從根本上規定了我國保密法制建設的方針、原則和重要措施。保密法規體系的逐步形成,對於加強和改進我國的保密工作,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服務,將具有重大和深遠的意義。
4、是深化我國保密工作改革,加強保密工作管理的法律準繩。在繼承我國保密工作的優良傳統和制度,總結我國保密工作歷史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形勢的新發展,對保密工作進行了若幹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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