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賣鹽還需要什麽手續嗎?
在2014年4月12日,中華人民***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0號決定,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從此之後,銷售食鹽只需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即可銷售了。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壹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擴展資料: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經營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和二維碼。
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還應當在副本中載明倉庫具體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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