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醫師執業註冊行政許可程序
壹、醫師執業註冊許可
1、擬辦事項名稱:醫師執業註冊
2、事項類別:行政許可事項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執業醫師法》;《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5號);《湖南省衛生廳轉發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醫師執業註冊中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的通知》(湘衛醫發[2001]34號);《湖南省衛生廳關於醫師執業註冊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湘衛醫發[2004]31號);《衛生部辦公廳關於衛生保健專業、初中起點五年制大專臨床醫學專業畢業生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及執業註冊問題的通知》(衛辦醫發〔2008〕67號);《湖南省衛生廳關於醫師執業中有關問題的通知》(湘衛醫便函[2001]16號)。
4、受理機構:省衛生廳政務服務中心
5、決定機構:省衛生廳醫政處
6、辦理條件:凡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擬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均可申請醫師執業註冊,但有《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第二章第五條中的任壹情形者,不予註冊。取得《醫師資格證書》,擬在由省衛生廳頒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及血站工作的醫師,在省衛生廳申請註冊。
7、申請材料:
⑴《醫師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蓋醫院公章);
⑵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兩張;
⑶《醫師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⑷近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⑸身份證(復印件,身份證正反面印在壹頁紙上);
⑹單位擬聘用證明;
⑺由聘用單位將醫師註冊信息錄入到《醫師聯網註冊及考核管理系統》中;
⑻獲得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後二年內未註冊者,申請註冊時,還應提交在衛生行政部門開具的培訓通知單及在指定醫療機構接受3至6個月的培訓並考試合格的證明;
⑼執業助理醫師申請註冊時,還應提交畢業證書原件。
執業助理醫師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後,繼續在原執業機構中執業的,申請執業醫師註冊時,還應提供原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和《醫師資格證書》(執業助理醫師),對於變更新的執業地點進行執業醫師註冊時,需變更執業地點後再在新的醫療機構辦理執業醫師註冊;對於取得2個類別醫師資格證書者,只能選擇1個類別進行執業註冊,註冊新的類別時,還需提交原《醫師執業證書》和原類別的《醫師資格證書》。
8、辦理程序:
⑴受理:省衛生廳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受理人員按照上述應提交的材料查驗申請資料。為確保審批工作的嚴謹性和時效性,醫師申請執業註冊時由各單位統壹辦理註冊手續,原則上不受理個人申請。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即時受理登記,按要求轉入下壹程序;對申請材料不全或手續不完善的,及時將需要補充的材料、補辦手續等全部內容、要求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壹次性告知申請人;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當面告知審請人理由、相關權利、投訴渠道。受理崗位責任人:省衛生廳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工作人員(電話:0731-84812740)。
⑵審核:省衛生廳醫政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審核,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審核意見報廳領導審定。審核崗位責任人:省衛生廳醫政處有關工作人員(聯系電話:0731-84822201)。
⑶審定:省衛生廳廳長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審核意見進行審定,簽署同意或不同意的審定意見交審核人員辦理後續手續。
⑷發證:對通過審批者,由省衛生廳醫政處制作《醫師執業證書》,並轉交省衛生廳政務服務中心,申請人適時到省衛生廳政務服務中心窗口領取《醫師執業證書》。
對未通過審核者,由省衛生廳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受理人員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9、辦理時限: 13個工作日(法定為20個工作日)
10、收費標準:不收費
11、收費依據:《關於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綜[2008]78號)
12、表格下載:湖南衛生信息網醫護人員準入專欄
13、監督檢查:省衛生廳紀檢監察室 0731-84499251
14、咨詢渠道:省衛生廳醫政處辦公室0731-84822201
15、責任追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衛生廳違反行政許可法定程序責任追究辦法》執行。
16、辦公時間及地址:辦公時間:每周星期壹至星期五(國家法定假日除外);地點:長沙市湘雅路30號省衛生廳718房間
17、乘車路線:2路、9路、109路
18、狀態查詢:省衛生廳醫政處辦公室0731-8482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