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收養孩子的條件和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規定,收養孩子需要滿足壹系列的條件,包括未婚、已婚未育或不能自生育等。在收養孩子時,要保證其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避免侵害其人格尊嚴和利益。
收養與被收養的雙方具有同樣的法律地位,是壹種完全的法律關系。收養行為需要符合法律規定,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 收養人需要年滿30周歲,在經濟和撫養能力上能夠保證被收養人的生活需要和成長發展。2. 被收養的未成年人應當是無法得到父母撫養、或者無法確定其父母的情況下尋求收養,並且如實告知所知曉的血親關系、身份出處等信息。3. 收養應當符合被收養人的最大利益,保障其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不得采取虐待、體罰或者其它侵犯被收養人權益的行為。4. 收養應當得到生物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同意,如未獲同意需要按照法律程序予以解決。
收養後孩子是否可以改名字?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規定,被收養的未成年人可在收養前或者收養後由收養人決定修改原有姓名。但是修改後的姓名不能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同時應當公告或者就地報告。
收養是壹種非常特殊的法律關系,涉及到被收養人的成長與發展,需要考慮到各個方面的因素,且需遵守相關法律規定,確保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如果有相關問題請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獲取更加詳細和權威的解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八條 收養也適用民法典中關於監護的有關規定。收養人對被收養人應當履行監護人的職責;被收養人對收養人應當盡義務。有撫養、教育、保護、指導、照顧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