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女生發生關系是犯罪行為嗎?
和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女生發生關系不壹定屬於犯罪行為。
與未成年女性發生關系分為兩種情況:
1、在未成年女性非自願的情況下強制與其發生性關系,構成強奸罪。這壹點毋庸置疑。而事實上,無論女性是否成年,只要在非自願的情況下與其發生性關系,均構成強奸罪;
2、在未成年女性自願的情況下發生性關系不構成強奸罪。
對於該問題不少人存在認識的誤區,在不滿14周歲的幼女自願的情況下,與其發生性關系,構成強奸罪;在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自願的情況下,與其發生性關系,不構成強奸罪。我國的未成年人標準是18周歲,而強奸罪認定不負刑事責任的標準是14周歲。
14周歲以下的男性是不可能構成強奸罪的,但如果給對方造成精神或者身體上的傷害,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這個責任是由其監護人來承擔的。
14周歲以上的男性可能會構成強奸罪。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只要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不論其是否自願,均構成強奸罪。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