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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輸錯藥未造成不良後果

護士輸錯藥屬於醫療事故,如果追究,需要承擔責任。根據查詢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顯示。《民法典》第壹千二百壹十八條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護士輸錯藥未造成不良後果也屬於醫療事故,如果追究,需要承擔責任。護士在醫療活動中造成損害的,由醫院承擔賠償責任,醫院可以向護士追償。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