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偉的案件余音
本案拆遷是否屬於非法拆遷
對於上述被拆遷地塊,根據此前開庭時檢方出具的證據,目前在案的證據只顯示該地塊取得了規劃批復,但沒有用地手續,也沒有辦理拆遷許可證。因此辯護人提出本案中的“拆遷”是非法拆遷,朝陽區建委與南磨房鄉、被告人之間不是拆遷法律關系,不能適用拆遷法律,也就不應按照法定標準來計算被告人應得的合法補償數額。
壹審判決書對此辯護觀點沒有提及,也沒有說明駁回的理由。
南磨房鄉在本案中是否有責
根據檢方開庭時出具的證據,本案中南磨房鄉、朝陽區建委相關責任人員先後確定了3300萬、3600萬、4000萬、4300萬的不同補償數額,且劉希泉曾多次出面與相關責任人員吃飯說情。
對此,開庭時公訴人也表示上述兩家單位確實都沒有認真履行行政責任和管理義務,只是壹味服從於劉希泉的要求、沒有原則地增加賠償數額,雖然在整個拆遷過程中也發現了發票值得懷疑,但是沒有認真核查。
對此,壹審判決書中只是說被告人劉偉、曾能財在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但未提及理由,也未提及南磨房鄉在本案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