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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生證要什麽材料

準生證需要的材料如下:

1、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結婚照片兩張;

如屬未婚生育或未婚收養者,需提供小孩出生證或小孩收養證;

2、夫妻雙方到各自戶籍所在地的計生部門領取壹胎婚育證明,並由村委會或居委會蓋章;

3、攜帶所有證件及懷孕的醫院診斷證明到女方計生部門辦理準生證;

4、孩子出生後,帶著壹胎準生證到醫院登記,醫院出具出生證明,然後到計生部門登記,計生部門會發放醫院出生證明,最後帶著戶口本、身份證及證明到公安局辦理戶口。

準生證的辦理程序:

1、提交申請:夫妻雙方需向所在地的計劃生育服務機構提交生育服務登記申請;

2、提供證明:需提供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等基本證件,以及符合當地計劃生育政策的相關證明;

3、審批流程:計劃生育服務機構會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確保申請人符合當地的生育政策;

4、領取準生證:審核通過後,申請人會被授予準生證,允許合法生育。

綜上所述,準生證的申請需要提供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等材料,並按照壹定的程序到計生部門辦理手續,最後還需要到醫院和公安局登記辦理相關手續。

法律依據:

《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十八條

夫妻生育第壹個子女前,應當到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領取《生育服務證》,憑《生育服務證》享受生殖保健服務和免費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或者再生育壹個子女的,應當在懷孕前由夫妻雙方向所屬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生育證》,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結婚證、戶口簿和雙方居民身份證;

(二)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生育、收養狀況證明;

(三)其他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條件的證明。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連同申請人的證明材料報自治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對符合條件的,應當發給《生育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壹款第四項、第八項規定要求生育的,還應當由市級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織進行醫學鑒定。村(居)民委員會及時將《生育證》的發放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