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等級劃分標準
殘疾等級劃分標準是: 壹級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級傷殘:社交困難,不能獨立工作,需要隨時有人照看; 三級傷殘:社交困難,生活不能完全獨立,需要有人照看; 四級傷殘:社交受限,活動、工作範圍受限制; 五級傷殘:交往、工作、生活能力等部分受限; 六級傷殘:活動能力降低,生活中有些受限制; 七級傷殘:暫時活動不受限制,但長期活動必定受到壹定限制,工作時間大量減少; 八級傷殘:工作連續性不強,社交受限制、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九級傷殘:工作能力下降,生活大部分被限制; 十級傷殘:生活部分受限,工作能力有所下降。
殘疾等級劃分如下:
1、視力殘疾,分盲和低視力兩類。盲包括壹級盲和二級盲;低視力包括壹級低視力和二級低視力;
2、聽力殘疾,分壹級聽力殘疾、二級聽力殘疾、三級聽力殘疾和四級聽力殘疾四個等級;
3、言語殘疾,分壹級言語殘疾、二級言語殘疾、三級言語殘疾和四級言語殘疾四個等級;
4、智力殘疾,分壹級智力殘疾(重度)、二級智力殘疾(重度)、三級智力殘疾(中度)和四級智力殘疾(輕度)四個等級;
5、肢體殘疾,分壹級(重度)肢體殘疾、二級(中度)肢體殘疾和三級(輕度)肢體殘疾三個等級;
5、精神殘疾,分壹級(重度)精神殘疾、二級(中度)精神殘疾和三級(輕度)精神殘疾三個等級;
6、多重殘疾,凡是兩種以上殘疾的為多重殘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七條 政府有關部門設立的公***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免費提供就業服務。殘疾人聯合會舉辦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免費的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為殘疾人就業和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提供服務和幫助。 第三十八條 國家保護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和經營自主權,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在職工的招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根據殘疾職工的特點,提供適當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並根據實際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