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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興華的人物事件

2013年7月26日,中***廣東省紀委發布消息稱,廣東科學技術廳廳長李興華涉嫌嚴重違紀問題被調查。隨後,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通過決議,接受李興華辭去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請求,並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確認。並於當日表決通過免去其職務 。

2013年10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的報告,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原廳長、黨組書記李興華,因涉嫌嚴重違紀,依代表法有關規定,李興華的全國人大代表資格終止。 2014年12月,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其提起公訴。

檢方指控,李興華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現金、股票、幹股等多種賄賂,其中最大壹筆現金受賄高達人民幣1850萬元、港幣110萬元。

本案由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商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於2014年6月12日移送深圳中院審查起訴。 2015年1月8日,廣東省科技廳原廳長、黨組書記李興華涉嫌受賄在深圳中院開庭受審。

李興華受賄案中最大的壹單是收受廣州首誠太和有限公司等企業相關負責人葉某、唐某、駱某某、王某某等人賄送的人民幣1850萬元、港幣110萬元;收受唐某和葉某***同賄送的廣州匯中弘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5%股份(折合人民幣500萬元)。

根據檢察院的指控,被告人李興華在擔任廣東省科技廳廳長、黨組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李興華主要是為企業獲取科技扶持資金等方面提供關照,並收取巨額賄賂款和幹股,在此期間李興華***收受1991萬元人民幣、美元3萬元、港幣110萬元,以及收受企業幹股折合人民幣達2160萬元,其受賄款大部分為兒子償還賭債。

庭審中,控辨雙方對各類證據進行了質證,並進行了法庭辯論,李興華當庭表示認罪,法院將遵照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根據開庭查理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充分考慮公訴人、被告人和辯護人的意見後再依法作出判決。 2015年2月6日,深圳市中級法院對廣東省科技廳原廳長、黨組書記李興華受賄壹案公開宣判。

法院根據李興華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壹審判決: 李興華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名下房產壹套依法予以沒收;扣押在案的行賄人鄧強現金人民幣118萬元、李旭亮現金人民幣525萬元、朱儉現金人民幣240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