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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47條補償標準

土地法第四十七條補償標準如下:

1、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4、依照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征收土地補償的工作流程是什麽

1、告知征地情況,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戶;

2、開展實地調查,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對擬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和證據保全;

3、確認調查結果,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同確認;

4、告知聽證權利,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壹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