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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哪些人

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同胞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姑表、姨表、叔侄、伯侄、姑侄、舅甥、姨甥等。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人締結的婚姻是無效婚姻。無效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指是指同源於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旁系血親。按照我國法律的計算方法,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伯、叔、姑、舅、姨、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親兄弟姐妹也屬於法律規定的旁系血親。我國《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是以血親之間的世代來計算親屬關系遠近的。世代計算法壹輩為壹代,在計算直系血親時,以已身為壹代,然後由己身向上或向下數,向上數至父母為二代,數至祖父母為三代;向下數至子女為二代,數至孫子女為三代,依此類推。在計算旁系血親時須根據旁系血親之間的同源關系確定世代,同源於父母的為兩代以內旁系血親,同源於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為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依此類推。所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同源於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已身相對而言)的旁系血親。無論輩分是否相同,只要同源於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親,都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輩分相同的有兄弟姐妹、堂兄第姐妹、表兄第姐妹;輩分不同的有伯、叔、姑與侄子,舅、姨與外甥子女。超出這個範圍,就不屬於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了。計算旁系血親代數的具體方法是:從兩個旁系親屬分別往上數至雙方同源血親,其本身為壹代,如果兩邊數目相等,則任何壹邊的數目即為他們的代數;如果兩邊數目不相等,則以大的數目為其代數。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指和已身同源於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各代旁系血親。我國現行法律關於親屬關系遠近的區分采用傳統的世代計算法,即以已身為壹代,從已身往上數,父母為二代,祖父母、外祖父母為三代,依此類推,據此,可將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範圍列舉如下:

(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全血緣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半血緣的兄弟姐妹。異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雖然在名義上也以兄弟姐妹相稱,但實際並無血緣關系。

(2)同源於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上下輩旁系親屬,包括叔、伯、姑與侄兒、侄女,舅、姨與外甥、外甥女。

(3)同源於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平輩旁系親屬,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基於倫理觀念的要求。從倫理觀念上講,禁止壹定範圍內的血親結婚是人類社會婚姻家庭制度發展的必然結果;同時,基於優生學的理論。根據遺傳的規律,血緣很近的親屬間結婚生育,極易把雙方某些精神上、生理上的缺陷和疾病遺傳給子女,有的甚至隔代遺傳,造成先天性疾病。這既給家庭帶來不幸,又會使整個民族的人口質量下降,於國家於家庭均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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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壹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五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壹)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