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工傷鑒定標準
法律分析:應工傷導致骨折需要進行進行鑒定的,可參考以下標準:
5.5.1定級原則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癥,存在壹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5.2五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5.1或下列條款之壹者均為工傷五級。
11.脊柱骨折後遺30?以上側彎或後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
5.6六級
5.6.1定級原則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並發癥,存在壹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6.2六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6.1或下列條款之壹者均為工傷六級。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並有肢體短縮4cm以上;
39.雙側顴骨並顴弓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度以上及顏面部畸形經手術復位者;
40.雙側下頜骨髁狀突頸部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度以上及咬合關系改變,經手術治療者;
5.7七級
5.7.1定級原則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並發癥,存在壹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7.2七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7.1或下列條款之壹者均為工傷七級。
15.骨盆骨折內固定術後,骨盆環不穩定,骶髂關節分離;
15.骨盆骨折嚴重移位,癥狀明顯者;
23.四肢大關節之壹關節內骨折導致創傷性關節炎,遺留中重度功能障礙;
35.單側顴骨並顴弓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度以上及顏面部畸形經手術復位者
5.8八級
5.8.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存在壹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8.2八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8.1或下列條款之壹者均為工傷八級。
13.脊椎壓縮骨折,椎體前緣高度減少1/2以上者或脊柱不穩定性骨折;
23.因開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復發作者;
24.四肢大關節之壹關節內骨折導致創傷性關節炎,遺留輕度功能障礙;
41.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後有功能障礙者;
42.雙側顴骨並顴弓骨折,無開口困難,顏面部凹陷畸形不明顯,不需手術復位
45.雙側?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5.9九級
5.9.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壹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9.2九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條款之壹者均為工傷九級。
11.兩個以上橫突骨折;
12.脊椎壓縮骨折,椎體前緣高度減少小於1/2者;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響足弓者;
23.四肢長管狀骨骨折內固定或外固定支架術後;
24.髕骨、跟骨、距骨、下頜骨、或骨盆骨折內固定術後;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兩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錯位變形影響外觀者;
34.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後無功能障礙者;
35.壹側下頜骨髁狀突頸部骨折;
36.壹側顴骨並顴弓骨折;
5.10十級
5.10.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壹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10.2十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條款之壹者均為工傷十級。
12.身體各部位骨折愈合後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者;
法律依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