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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執行標準

食品執行標準如下:

1.食品相關產品中病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和汙染物限量的規定。

2.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和用量。

3.嬰幼兒主輔食的營養需求。

4.與食品安全和營養相關的標簽、標識和說明書的要求。

5.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質量要求。

6、食品檢驗方法和程序。

7.其他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8.食品中的所有添加劑都必須詳細列出。

9.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衛生部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制定應當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參考相關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意見,並經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委員會審定。

標準跟蹤

標準實施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同級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分別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估。

並根據評估結果及時組織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標準實施中存在的問題,並及時通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

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行業協會發現食品安全標準實施中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還應當根據科學技術和經濟發展的需要適時進行審查。標準復審周期壹般不超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