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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食品生產經營的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的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進出口食品的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包括種植、養殖形成的未經加工或者經過初級加工的糧食、蔬菜、奶類、水產品、禽畜產品等農產品,以及經過工業加工、制作的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制品,但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第四條 本市實行食品市場準入制度。

本辦法所稱市場準入,是指在本市經營的食品應當經過檢驗、檢測,禽畜產品應當經過檢疫,符合國家、省、市質量衛生安全要求,未經檢驗、檢測、檢疫或經檢驗、檢測、檢疫不合格的食品不得經營的管理制度。

政府鼓勵和引導企業生產經營優質食品。對取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名牌產品等稱號或認證並以品牌經營的食品,在稱號或者認證的有效期內可以免檢。第五條 本市建立食品生產者自檢、行業自律、政府監管相結合的檢驗檢測監督體系。

食品生產者應當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自檢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檢驗、檢測。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本行業的監督、自律。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檢驗、檢測制度;定期對各類食品實施檢驗、檢測;指導、規範、監督食品生產者自檢和行業自律行為。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領導小組,統壹協調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負責本轄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 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壹)商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食品流通領域的行業指導和管理;整頓和規範食品流通秩序,推進食品流通體制改革,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檢驗檢測體系;負責禽畜產品屠宰加工的監督和管理,以及禽畜屠宰加工廠(場)設立的審核;負責全市食品經營網點規劃及其調整;協同有關部門對食品批發、零售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生產基地的規劃和組織建設;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制度;負責動植物及其產品的防疫、檢疫和質量安全監測;負責種子(種禽、種畜)、肥料、農藥、獸藥等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市飼料管理部門負責飼料、飼料添加劑等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

(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監督管理和食品質量的監測;負責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組織農產品等農業標準規範的制定和監督實施;負責食品質量認證認可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和流通領域內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審核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推行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完善食物汙染物監測網絡。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負責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的登記註冊;監督檢查流通領域食品質量;查處違法經營行為以及無證、無照加工和經營食品的違法行為。

(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食品加工廠(場)、食用農產品生產基地和經營場地環境狀況及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七)公安、規劃、藥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食品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八條 行業協會可以制定並推行食品生產經營的行業規範,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提供信息、技術指導和服務。第二章 食品生產加工管理第壹節 食用農產品生產基地管理第九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制定符合衛生、質量、環境、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規劃;扶持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的設立和發展。

市農業、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的建設進行指導和監督。第十條 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應當實行農產品安全跟蹤制度。制定生產技術規程,建立生產記錄檔案,記載農藥、肥料、獸藥、魚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使用以及防疫、檢疫等情況。

其他農產品種植、養殖業戶應當參照生產基地的管理方式,記錄農藥、肥料、獸藥、魚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使用情況。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制定農產品安全跟蹤制度的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