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會見家屬規定
法律分析:家庭會議僅限於已定罪的犯人,尚未結案的在押人員不得會見。特殊情況下(因案情需要會見的),由辦案單位提出意見,經看守所領導和上級領導批準後方可會見。
家屬每周見壹次面,見面要遵守看守所的規章制度,確保安全。會見時,負責現場監護的民警應向在押人員及其家屬宣布註意事項,不得談論案情、用暗語或當地語言交談、私自傳遞物品、拍照、錄像或錄音,不得喧嘩和擾亂秩序。違者應終止會議。負責會後安全檢查,並對違反規定造成的後果追究法律責任。對服刑期間嚴重違反規定的罪犯,不準與接受過嚴格教育的人見面。死刑、無期徒刑、15以上的重刑犯不得會見,特殊情況經領導批準方可會見。會見結束後,負責會見的民警要對在押人員進行人身安全檢查,防止違禁品和危險品帶入監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十八條在押罪犯,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和會見。
第二十九條罪犯的近親屬患重病或者死亡的,應當及時通知罪犯。
罪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病情嚴重者外,經辦案機關同意,公安機關批準,允許罪犯在嚴格監護下到家中探視。
第三十條罪犯近親屬送給罪犯的物品,監獄看守人員必須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