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1996)保護的野生植物的含義。
答:壹般來說,野生植物是指在自然狀態下生長的,未經人工培育的植物。它們可分為藻類、真菌、地衣、苔蘚、蕨類植物和種子植物,但並非所有的野生植物都包括或可能包括在受法律管制的範圍內。
《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保護的野生植物,是指在原生地自然生長的珍貴植物和在原生地自然生長的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文化價值的瀕危、稀有植物。這就區分了壹般意義上的野生植物和科學研究中的野生植物的概念,明確了法律保護的對象。野生植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是可再生資源,壹般分為藻類、真菌、地衣、苔蘚、蕨類和種子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