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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風險地區如何解除

法律分析:高風險地區要降級成中風險地區,中風險地區降級成低風險地區才能解除。例如疫情防控,連續十四天內出現不超過十例本地確診病例,由高風險地區調整為中風險地區;連續十四天內無新增本地確診病例,才會由中風險地區降級為低風險地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 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國務院可以決定並宣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區內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緊急措施,並可以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但是,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幹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疫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