饒戈平的成就及榮譽
饒戈平教授主要從事國際組織法、中國近代外交史及港澳臺法律的教學研究。開設《國際組織法》(本科)、《中國近代外交史》(本科)、《聯合國與國際組織法》(研究生)、《中外條約史專題》(研究生)、《國際法與國際組織法專題》(博士生)等課程。整個八十年代,他偏重於國際關系與中國外交史的領域。他深受王鐵崖、吳其玉等老壹輩學者的啟發,認為研究國際法必須緊密結合國際關系的研究,壹個不諳國際關系的演變歷史、不了解各民族文化源流的人,很難學好、研究好國際法。與此同時,他註重從條約的角度來研究中國外交史,認為壹部不平等條約史就是中國近代外交的縮寫,是研究近代中國國際法實踐的主要依據。《評王鐵崖(中外舊約章匯編)》、《1945-49年間國民黨政府的對美政策》、《帝國主義侵華簡史》(合著)是他在這壹時期的代表性論著。
饒戈平教授是最早從國際法角度研究與香港有關的法律問題的學者之壹。他於1990年發表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國際法有關的幾個問題》壹文,率先提出並論證了香港特區在國際法上具有壹定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但本質上是中國主權下具有對外事務自主權的特別行政區的論點,受到海內外學術界的重視。該文還就香港過渡時期有關國際條約的轉換問題、香港居民國籍的處理問題,進行了有開創性和預見性的研究。他於1997年發表的《香港回歸與壹國兩制中的法律問題》壹文,則從國家憲制入手,論證了壹國兩制中的主要法律關系及壹國內多種法律體系並存的問題,有力地配合了香港基本法的學習與傳播,是當時壹篇有全國性影響的學術論文。
他於1991年發表的《臺灣地位未定論的法律透視》壹文,全面系統地論證了臺灣的主權歸屬及其在國際法上的地位,批駁了有關臺灣地位問題的種種謬論,是近20年來從國際法角度研究臺灣問題的學術價值較高的文章,常為實際工作部門引用。2000年6月他與李兆傑在《人民日報》上發表長篇學術論文,《壹個中國原則與國際法》,在海內外產生較大影響。
他於1996年主編出版了我國第壹部系統研究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專著性教材《國際組織法》,是我國在這壹領域的代表性研究成果之壹,廣為各法律院系師生采用。國際組織法是現代國際法的重要分支,中國在這方面的教學研究十分薄弱,而且偏重於聯合國及主要經濟組織的研究。饒戈平教授的這部書獨辟蹊徑,結合國際法的基本問題,從組織機構法、程序法的角度,對各類政府間國際組織***同涉及到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等基本法律問題進行歸納總結,提出了壹套系統的有關國際組織的法律框架,促使我國國際組織法的教學研究建立起壹個比較穩定的學科體系。該書不但廣泛吸收、引用了九十年代國際學術界的研究成果,而且以附錄形式大量收錄了國際組織的書目和常用資料,有較強的可鑒性。
1999年,他主編、撰寫了教育部全國成教系統統編教材《國際法》,在教科書編寫體例上進行了壹些創新性嘗試。
在教學過程中饒戈平註意對學生進行研究方法和資料收集的訓練,講究語言藝術,力求抽象思維與形象思維的結合。在教學中註重不同學科之間的借鑒與融合,宏觀研究與微觀研究的結合,理論研究與應用研究的結合,註重個人操守與學術人格的壹致性。
在教學研究之外,饒戈平教授以較多精力投入學術交流與合作的組織工作。曾多次主持國際合作研究項目和國際國內的學術研討會,獲國內外同行的好評。曾承擔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遵約問題、數字圖書館工程中的法律問題、全球化、多極化與國際法的發展、全球化進程與國際社會的法治、國家間合作的組織型態、等國家科研項目。
自1995年以來,饒戈平教授主持全國高教自學考試法學專業委員會工作,組織編寫、審訂、修訂了四十余部法學教材。
2006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任命饒戈平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
與饒戈平壹同被任命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還有中央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副主任王鳳超,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王振民、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
饒戈平是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國際法研究所所長,港澳臺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饒戈平教授還擔任《當代中國法學名家》編輯委員會的委員,被首批收入四卷本大型法學文獻性巨作《當代中國法學名家》。
饒戈平教授的研究領域包括國際法、國際組織法、港澳臺法律、中國近代外交史。社會兼職有中國國際法學會副會長,全國自考法學類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秘書長,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副所長兼高級研究員,中國聯合國協會理事,全國臺灣研究會理事,武漢大學、華東政法學院、西北政法大學、深圳大學等大學兼職教授。
饒戈平教授是“文化大革命”結束後我國最早培養的國際法研究生之壹,導師是著名國際法學家王鐵崖先生。
整個20世紀80年代,饒戈平教授偏重於國際關系與中國外交史的教學研究領域。他深受王鐵崖、吳其玉等老壹輩學者的影響,堅持研究國際法必須緊密結合國際關系研究的學術觀點。《評王鐵崖〈中外舊約章匯編〉》、《1945-1949年間國民黨政府的對美政策》、《帝國主義侵華簡史》(合著)是他在這壹時期的代表性論著。
饒戈平教授是近二十年來國內最早從國際法角度研究與香港有關的法律問題的學者之壹。他於1997年先後在《人民日報》和《中外法學》發表的《香港回歸與壹國兩制中的法律問題》等文,則從國家憲制入手,論證了壹國兩制中的主要法律關系以及壹國內多種法律體系並存的問題,有力地配合了香港基本法的學習與傳播,是當時有全國性影響的學術論文。他參與籌建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擔任副所長兼高級研究員,策劃和組織有關港澳基本法的專題研究,發表了多篇論述香港政制發展問題的有影響的文章。從1993年至今,他協助肖蔚雲教授主持北京大學港澳臺法律研究中心的工作,分別在北京、香港、澳門多次組織召開有關港澳法律的學術研討會,並主編、出版了多部會議論文集。
饒戈平教授於1991年發表的《“臺灣地位未定論”的法律透視》是文革結束以來從國際法角度研究臺灣問題的學術價值較高的文章,壹直為學界和實際工作部門引用。2000年6月他與李兆傑教授合作,在《人民日報》發表長篇論文《壹個中國原則與國際法》(新華社通稿),對壹個中國原則涉及到的國際法問題進行了深入、權威的闡述,在海內外產生了較大影響。2003年11月,為紀念《開羅宣言》五十周年,他的另壹篇新華社通稿《開羅宣言的法律效力不容否定》在《人民日報》發表,為批駁臺獨分裂勢力提供了法律根據。近十多年來,他多次參加國務院臺辦、海峽兩岸關系研究會、全國臺灣研究會的高層研討會和咨詢會,包括參與對臺灣問題白皮書、反分裂國家法等文件的修改、定稿工作,是國家涉臺工作的高級法律專家之壹。
從1989年以後,饒戈平教授將他的教學研究重點轉入國際法與國際組織法領域。,這是我國在這壹領域的代表性研究成果之壹,廣為全國各法律院系師生采用。國際組織法是現代國際法的重要分支,中國在這方面的教學研究比較薄弱,且多限於對聯合國及主要經濟組織的研究。饒戈平教授的這部書獨辟蹊徑,以國際法為依據,從組織機構法、程序法和內部法律秩序的角度,對各類政府間國際組織***同涉及到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等基本法律問題進行了歸納總結,提出了壹套系統的有關國際組織法的基本框架,促使我國國際組織法的教學研究建立起壹個比較穩定的課程體系。該書不但廣泛吸收、引用了20世紀90年代國際學術界的研究成果,而且以附錄形式大量收緝了國際組織的書目和常用資料,有較強的可鑒性。
在國際組織法的研究方面,饒戈平教授側重於該學科的基本理論問題以及國際組織整體發展問題的研究。特別是對國際組織的暗含權力、國際組織的法律人格、國際組織的程序規則、全球化進程中的國際組織、以及國家間多邊合作的組織形態等專題有深入、獨到的研究。他的幾篇相關論文是國內學界在這些問題上的權威之作。
饒戈平教授壹個有獨到見解的學術思想,是他對國際多邊合作的多樣化形態的創新性闡發,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了重新認識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問題。他認為,傳統的政府間組織和國際組織法,實際上僅限於協定性政府間組織,已經遠遠不能準確反映和適應當今世界國際多邊合作的多樣化實踐。協定性組織雖然是國家間多邊合作基本的和最重要的形式,但並不是惟壹的形式,在它之外還存在著多種形態。主要包括:論壇性組織、條約性組織、協定性組織內具有獨立對外職能的機構,以及國際組織間的合作機構等。所有這些形態都具有國家間、政府間多邊合作的制度性安排的本質特征,都在實際上發揮著政府間組織的作用,甚至是協定性組織不可取代的作用,都對當代國際法的發展產生著重要影響。從宏觀上看,它們都屬於政府間國際組織的範疇,理應納入政府間組織的研究視野。因此,政府間國際組織這壹概念的內涵應該加以修正和擴大,加以重新界定。他提出全球化時代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可考慮定義為國家間、政府間多邊合作的制度性安排。這裏的基本要素有三:壹是以主權國家或其政府為主要參與者,二是具有國際多邊合作的職能,三是具有壹定形式的制度性安排。而凡是符合這壹本質特征的組織形態都可稱為政府間國際組織。饒戈平教授的這壹研究成果,對傳統的政府間國際組織概念和傳統的國際組織法形成壹定的沖擊,不但可能對現行國際組織法和國際法的學術研究產生影響,而且也為開拓我國實際工作部門的國際多邊合作提供了新思路、新途徑,有積極的現實意義。這壹研究成果在國內尚屬首創,在國際同行中也是走在前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