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救助基金申請流程
壹、道路救助基金申請條件
道路救助基金滿足以下任意壹種條件即可申請:
(1)交通事故中機動車駕駛人沒有購買交強險;
(2)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了的;
(3)事故發生後機動車肇事逃逸的。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有時間限制嗎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受害人的搶救費用有時間限制,救助基金壹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由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
具體應當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核算。
三、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
1、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保險費的壹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2、地方政府按照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
3、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4、救助基金孳息;
5、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6、社會捐款;
7、其他資金。
四、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申請流程:
1、申請
並非所有交通事故都能夠申請救助基金。只有當肇事者暫無支付能力且符合三種情況之壹時,才能給予救助。三種情況包括: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機動車肇事後逃逸。因此,交管部門在發生人員傷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後,要及時查明事故車輛是否符合相應條件。如果符合,則應受理該事故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相關醫療機構和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醫療機構應在搶救受害人結束之日(壹般指自搶救之時起72小時以內)起10個工作日內,對尚未結算的搶救費用,向所在地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墊付申請。需要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的,由受害人近親屬憑交管部門出具的《屍體處理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墊付申請。對無主或者無法確認身份的屍體或者受傷人員,由負責搶救的醫療機構或者殯葬服務機構憑交管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提出書面墊付申請。
2、墊付
對於搶救費用墊付申請,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收到交管部門墊付通知和醫療機構墊付尚未結算搶救費用的申請及材料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並向交管部門及申請人說明理由;符合墊付要求的,確定救助基金墊付的金額,並將墊付款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撥付相關醫療機構賬戶。對於喪葬費用墊付申請,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申請及材料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符合墊付要求的,確定救助基金墊付的金額,並將墊付款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撥付給申請人,並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交管部門。追償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後,可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方進行追償。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可根據事故認定書載明的責任情況,在10個工作日內依法向相關賠償義務人發出《償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款通知書》,要求其直接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償還救助基金墊付的費用,並明確償還的期限和金額。
3、核銷
對確實無法追償的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可予以核銷。允許核銷墊付款的情形包括:賠償義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註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賠償義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賠償義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自案發之日起滿3年未偵破的;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省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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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時,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壹)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依法應當由救助基金墊付受害人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時墊付。
救助基金壹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由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具體應當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