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孩子的身上有傷痕,我該去學校找老師了解情況嗎?
醫患關系緊張,學校和家長關系也緊張。在這個急躁的年代,我們需要認真、認真地工作!同時也要學會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將從現實生活中的以下兩個案例來具體解釋:
案例壹:小明和小紅在學校玩耍,因為地面很滑,小紅在跑步的時候不小心摔倒,小明逃不掉,砸傷了小紅的腿。小紅起身從後面使勁推小明。小明摔倒了,撞到了牙齒,流了血。學生立即向老師報告,老師帶小明到學校醫務室急救,並及時給家長打電話。醫院檢查發現小明有壹顆牙已經損壞到牙根了,需要拔除,慢慢治療。小明父母在給孩子治療後感到非常憤怒,向法院起訴學校和小紅父母,要求學校和小紅父母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和後續治療費***計5.555萬元。
法院裁定,被告學校在上述事故中沒有過錯,並及時履行了告知義務,因此法院拒絕支持原告關於學校應承擔責任的主張。同時,由於小明自己向小紅施壓,他也有壹定的責任,可以將被告的責任減輕10%。終審判決,被告父母承擔原告目前實際損失的90%,***計1500.61元。至於原告小明的後續治療費用,由於尚未實際發生,具體數額尚無法確定,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在治療後再提出索賠。
案例二:欣欣是壹個四歲的小女孩。欣欣媽媽從幼兒園回家後,發現欣欣背上有疤,耳朵後面有血。問完孩子,孩子說她在和另壹個孩子嬉笑打鬧的時候被壹個微笑推倒,造成耳後出血。幼兒園老師說欣欣和曉曉打錯了,就打了欣欣和曉曉的背,欣欣和曉曉都受傷了。欣欣的媽媽向幼兒園提出了這件事。協商不成後,欣欣的母親以欣欣的名義起訴幼兒園、曉曉及其監護人,要求***同承擔醫療費等損失5000元。同時,曉曉的監護人起訴幼兒園,要求其承擔曉曉***計3000元的醫藥費。
最後法院裁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醫療費、交通費等合理損失。幼師教育不當導致欣欣和曉曉兩個孩子受傷,構成侵權,幼兒園應承擔賠償責任;欣欣的壹些傷害是因為她的微笑行為造成的,她的監護人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另外,由於幼師未及時制止,其教育管理行為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種情況老師有責任嗎?法官說:本案中,兩名兒童被幼兒園老師毆打後受傷。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執行工作任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這意味著單位應當承擔因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造成侵權的法律責任。幼兒園教師在幼兒園的教育管理行為屬於職務行為,幼兒園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老師的行為有過錯,幼兒園可以在承擔責任後向他索賠。此外,教師的行為違反行政法規或者構成犯罪的,還將承擔治安處罰或者刑事處罰。從以上可以看出,學校對教師的職務行為負有責任。
那麽如何識別教師的工作行為:壹般情況下,要判斷教師的行為是否屬於工作行為,壹般需要綜合考慮以下幾個方面:◎時間因素,看教職工的行為是否發生在工作時間;◎崗位因素,看教職工的行為是否發生在自己的崗位上;◎責任因素,教職員工在非工作時間和崗位的行為是否與其工作職責相關;◎命令因素,看教員的行為是否是執行學校命令的行為。以上四個因素要綜合判斷,不能分開考慮。
老師傷害學生也犯了壹些錯誤怎麽辦?學校履行賠償責任後,有嚴重過錯的教職工可以依法追償。目前,考慮到教師的實際情況,大多數學校大多通過行政處分或扣發獎金和部分工資的方式處罰直接責任人,很少向直接責任人追償全額賠償。
另外,學校扣發客戶工資的時候要註意。根據我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單位代扣的職工月工資不得超過職工月工資的20%,代扣後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此外,這裏的教職工範圍受是否與學校存在實際雇傭關系的限制。這種雇傭關系既包括長期雇傭關系,也包括臨時雇傭關系,比如壹些學校臨時聘任代課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