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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上海世博會國家有什麽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0年上海世博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0號 2005-12-3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確保我國成功舉辦2010年上海世界博覽會,充分顯示我國改革開放成果和弘揚“城市,讓生活更美好”的本屆世博會主題,促進各國和地區間經濟、社會、文化、科技成果的交流。經國務院批準,現就2010年上海世博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壹、對上海世博局及其委托上海世博(集團)公司取得的世博會收入實行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壹)對上海世博局取得的與國家郵政局合作發行世博會紀念郵票收入,免征應繳納的營業稅;對上海世博局銷售與中國人民銀行合作發行世博會紀念幣應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後退。  (二)對上海世博局取得的境內外轉讓無形資產特許權收入,免征上海世博局應繳納的營業稅。  對上海世博局委托上海世博(集團)公司取得的世博會門票銷售收入、場館出租收入以及在世博園區內銷售世博會紀念品收入,免征上海世博(集團)公司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  對上海世博局把接受的捐贈和贊助貨物委托上海世博(集團)公司再銷售,其國內流通環節應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後退。  對上海世博局在世博會結束後出讓資產和委托上海世博(集團)公司出讓歸屬於上海世博局的資產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上海世博局和上海世博(集團)公司應繳納的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其國內流通環節應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後退。  (三)對上海世博局委托境內企業加工生產的化妝品、護膚護發品,免征應繳納的消費稅。  (四)對上海世博局取得的直接用於世博會的無償捐贈收入、贊助收入、轉讓無形資產特許權收入以及世博會結束後出讓資產等收入,免征上海世博局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對上海世博局委托上海世博(集團)公司取得的世博會門票銷售收入、場館出租收入、在世博園區內銷售世博會紀念品收入、再銷售捐贈和贊助貨物收入以及委托上海世博(集團)公司出讓歸屬於上海世博局的資產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上海世博(集團)公司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上海世博(集團)公司取得除上述免稅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對上海世博局使用的營業賬簿和簽訂的各類合同等應稅憑證,免征上海世博局應繳納的印花稅。  對上海世博(集團)公司簽訂的與世博會直接相關的各類合同等應稅憑證,免征上海世博(集團)公司應繳納的印花稅。  二、對國際展覽局和2010年上海世博會參與者實行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壹)對國際展覽局取得的本屆世博會門票分成收入,免征國際展覽局應繳納的所得稅。  (二)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或個人捐贈、贊助給上海世博局的資金、物資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  (三)對在世博會舉辦期間在中國境內居住不超過183天的各參展國外籍工作人員,在世博園區內從事世博會參展工作所取得的勞務報酬,免征個人所得稅。  (四)對受上海世博局聘請,參與世博會註冊報告、規劃設計等相關工作的外籍專家所取得的由上海世博局支付的咨詢費或勞務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五)在世博會結束前,對世博園區內的土地、房產,免征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六)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捐贈給上海世博局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財產所有人和上海世博局應繳納的印花稅。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開始執行,已征收的稅款不予退還。  四、鑒於2010年上海世博會稅收優惠政策涉及面廣、執行時間較長,各地財政、稅務部門要密切關註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情況,對新出現的涉稅事宜及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要及時向財政部、稅務總局反映。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