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修正)
采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少生優育,提倡壹對夫妻生育壹個子女。第四條 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六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第八條 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對舉報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的人員,應當予以保護和獎勵。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人口發展規劃和上壹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的措施。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計劃生育辦公室,選配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城市社區組織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社區管理服務體系。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事務公開的內容,做好計劃生育宣傳、信息通報和計劃生育獎勵與優待落實的有關工作,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專門人員從事計劃生育日常工作,其報酬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支付。第十四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實行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確定計劃生育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具體承擔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第十五條 計劃生育協會應當組織群眾開展計劃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活動,發揮會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的示範、宣傳、服務和監督作用,協助政府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逐步提高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費應當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予以重點扶持。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第十七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開展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國情教育,並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