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日起實施的法律
壹、《中華人民***和國網絡安全法》
《網絡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是我國網絡領域的基礎性法律。明確加強對個人信息保護;對攻擊、破壞我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境外組織和個人規定相應的懲治措施;增加懲治網絡詐騙等新型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的規定等。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分別於2017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2次會議、2017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63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是“兩高”首次就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出臺司法解釋。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50條以上即入罪,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司法解釋規定的相關標準壹半以上的,即可構成犯罪。首次明確“人肉搜索”案件中,行為人未經權利人同意即將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細節等個人信息公布於眾,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制登記管理規定》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制登記管理規定》於2017年5月16日由中國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適航審定司發布,要求自2017年6月1日起,民用無人機制造商和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必須在“中國民用航空局民用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上申請賬戶,對於最大起飛重量為 250 克以上(含 250 克)的民用無人機,制造商在系統中填報其所有產品的信息,擁有者在該系統實名登記其個人及其擁有的產品的信息,並將系統給定的登記標誌粘貼在無人機上。
四、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
修訂後的《農藥管理條例》於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鼓勵和支持研制、生產、使用安全、高效、經濟的農藥,推進農藥專業化使用,促進農藥產業升級。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農藥的安全性、有效性負責,自覺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五、《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實施細則》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5月22日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明確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
六、《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試行)》
《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試行)》自2017年6月1日起實施,關系國家安全的網絡和信息系統采購的重要網絡產品和服務,應當經過網絡安全審查。
七、《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
《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規範和保障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正確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
八、《海關總署關於暫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暫存有關事項的公告》
《關於暫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暫存有關事項的公告》由海關總署2016年3月15日發布,於2017年6月1日正式施行。明確規定了5類不能入境的行李:(1)旅客不能當場繳納進境物品稅款的;(2)進出境的物品屬於許可證件管理的範圍,但旅客不能當場提交的;(3)進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數量,按規定應當辦理貨物報關手續或其他海關手續,其尚未辦理的;(4)對進出境物品的屬性、內容存疑,需要由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認定、鑒定、驗核的;(5)按規定暫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不予以放行的行李物品,可以暫存。(附件:海關暫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暫存憑單.doc)
九、新版《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
《國務院關於修改〈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決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實行與鐵路等基礎設施項目用地同等補償標準,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