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上班時間勞動法規定
法律分析:國家沒有規定孕婦具體的上班時間,都是按照法定上班時間上班。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註意,需要醫療機構證明)。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但沒有規定具體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壹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