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辦法
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鄉鎮企業塵肺病的防治工作,建立監督檢查制度,並指導鄉鎮企業開展塵肺病的防治工作。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塵肺病防治工作負有直接責任,應采取有效措施,使作業場所空氣中的粉塵濃度達到國家衛生標準。車間(坑口井下)粉塵濃度應作為評價、考核企業安全管理的壹項指標。第二章 防塵第七條 凡有粉塵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應采取綜合防塵技術措施,改革工藝流程,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使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第八條 塵肺病診斷標準,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粉塵濃度衛生標準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省勞動部門等有關部門聯合制定。第九條 防塵設施的鑒定和定型制度,由省勞動部門會同省衛生行政部門制定。任何企業、事業單位除特殊情況外,未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停止運行或者拆除防塵設施。制造除塵設備的企業,其產品的定型和性能必須經鑒定合格後方可生產銷售。第十條 防塵經費應納入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經費計劃,專款專用,不得挪用。第十壹條 嚴禁任何企業、事業單位將粉塵作業轉嫁、外包或以聯營形式給沒有防塵設施的鄉鎮街道企業或個體工商戶。
中、小學校各類校辦的實習工廠或車間,嚴禁學生從事有粉塵的作業。第十二條 職工使用的防止粉塵危害的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企業、事業單位應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並教育職工按規定和要求使用。在粉塵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勞動部門同意暫時繼續生產的作業場所作業的工人,必須配戴阻塵效能高的口罩。
對初次從事粉塵作業的職工,由其所在單位勞動安全部門負責進行防塵知識教育的考核,考試合格後發合格證,持有合格證者方可從事粉塵作業。
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從事粉塵作業。第十三條 加強預防性衛生監督,對新建、改建、擴建、續建有產生粉塵作業的工程項目,防塵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設計任務書及工程圖低,必須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批準後,方可施工。竣工驗收,應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勞動部門、工會組織參加,凡不符合要求的,壹律不準投產。第十四條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對大中型工程項目的衛生審查,可按下列實行分級管理。
壹、國家投資的大型工程項目的衛生審查,由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組織。
二、省投資或由國家聯合投資的大中型項目的衛生審查,由省衛生行政部門組織。
三、地(市)投資的工程項目的衛生審查,由地(市)的衛生行政部門組織。
四、縣(市、區)及縣(市、區)以下投資的工程項目的衛生審查,由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組織。
省以下衛生監督機構在預防性衛生監督中如有技術困難,可請上級衛生監督機構幫助或指導。第十五條 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又未積極治理,嚴重影響職工安全健康時,職工有權拒絕操作,有權向上級勞動、衛生和企業管理部門報告。第三章 監督和監測第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衛生標準的監測、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的評價、健康監護和塵肺病治療療養的監督工作;勞動部門負責有關防塵工程技術設備標準的監測;工會組織負責組織職工群眾對本單位的塵肺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並協助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塵肺病防治工作,教育職工遵守操作規程與防塵規章制度。第十七條 凡有粉塵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定期測定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冶金、煤炭系統應每月測定壹次,其他系統應每季度測定壹次。測定結果必須向主管部門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報告,並定期向職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