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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簽約權

對外簽約權是指經營單位對外簽訂的合同,須經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外經貿管理部門,或者他們的授權的機關審批。

凡經批準有對外經營權的外貿(工貿)公司可以對外簽約;沒有經營權的加工單位在與外商談判時,需有上述公司參加.

外商委托我國內代理人簽定和同的,要提供經國內公證機關或經貿部門認定的委托證明文件.

承接來料加工的企業和外商的國內代理人必須是要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加工單位與外貿(工貿)公司聯合對外簽發的,可直接向海關辦理有關手續,承接法律責任.參與簽約的外貿(工貿)公司要對簽約的事負責,並向海關負連帶責任.外貿(工貿)單獨對外簽約而後由公司再組織加工單位進行生產的(包括公司與加工單位按購銷關系辦理的),由有關公司及企業向海關負法律責任.外商或其代理人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同樣應向海關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