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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女童餓死事件中女童的母親樂燕該該判什麽罪?

從法律上來說,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當然監護人,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法律義務。本案中,兩名幼兒死亡的根本原因是母親樂燕沒有盡到這種撫養照看義務。(當然,從道德、情理與社會的角度,妳可以責備鄰居沒有及時伸出援救之手,妳可以責備警察或區委會工作人員、幼童的其他近親屬沒有及時了解情況甚至采取法律手段撤銷樂燕的監護權,妳甚至可以責難我們社會對幼兒不夠關懷……等等)但是,在法律上,樂燕是殺死孩子的罪魁禍首。

樂燕這種情況,在刑法領域稱之為“不作為”,或者更準確地說叫“不純正不作為”,即以不作為的方式觸犯了刑法“故意殺人罪”的規定,與母親不給嬰兒餵奶而餓死嬰兒的情況相近(刑法講到不純正不作為時,這是個經典例子)。

綜上,我認為,樂燕構成故意殺人罪,屬於不純正不作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