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辦醫療機構的條件有什麽
壹、舉辦醫療機構的條件有什麽
1、有以下幾點:
(1)有設置醫療機構的批準書;
(2)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
(3)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5)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6)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等材料辦理。
2、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定期評價實施情況,並將評價結果按年度向上壹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二、醫療機構的賠償的原則是什麽
1、所謂賠償原則是在處理醫療損害賠償問題時應遵循的基本準則。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壹般有以下三個原則,即全部賠償原則、合理賠償原則和財產賠償原則。
2、全部賠償原則是指醫療機構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大小,應當以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的大小為依據,全部予以賠償。也就是說,賠償數額應以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為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
3、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還包括受害人及其親屬精神利益的損失以及患者醫療機會的喪失。在這些損害中,有些是有形的,如醫療費損失,有些則是無形的,如精
神損害。不管哪種形式的損害,只要是醫療行為造成的,都必須全部予以賠償。
4、合理賠償原則是指在確定受害人的損失數額時應當合理計算,對受害人不合理的支出不予賠償。此處所指的合理與否是壹個相對的、尚未確定的概念,應以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以及符合社會政策為標準加以判斷,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優先適用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