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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彭程程案中的王海龍審判結果到底是什麽?

被判有期徒刑十八年六個月

判決經過三次,分別如下:

1、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12月1日作出(2009)滬二中刑初字第127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王海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黑龍江省人民法院於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2)黑刑執字第264號刑事裁定,將罪犯王海龍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3、2014年10月8日,黑龍江省人民法院宣布公示,罪犯王海龍在服刑改造期間,確有悔改。將罪犯王海龍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改為七年。(刑期自本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即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33年4月7日止。

事情經過:

2013年5月25日21時許,王海龍與妻子、朋友壹行8人在青山區龍江道烏蘭胡同酒吧壹包房內飲酒,期間,王海龍在勸醉酒的朋友回包房時與酒吧女老板彭程程發生爭吵,繼而王海龍與彭程程及其朋友朱某某撕扯打鬥。

打鬥過程中,彭程程從酒吧拿出壹把水果刀架在王海龍頸部並將他揪扯在地,眾人勸說後,彭程程扔下刀來到酒吧門外。王海龍拿起地上的水果刀追出,向彭程程猛刺壹刀,朱某某上前與王海龍打鬥,被王海龍刺傷。王海龍繼而又向彭程程猛刺數刀,後王海龍棄刀隨朋友乘車逃離現場。

彭程程在送往醫院途中死亡,朱某某被捅刺後形成血氣胸。次日4時,警方在東河區將被告人王海龍抓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