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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員退役後有工資嗎

有工資。

壹、國家運動員退役後還可以領取工資。國際級運動健將每年10000元,國家級運動健將每年8000元,國家壹級運動員每年6000元,未達到國家壹級運動員等級標準的退役運動員每年5000元。

二、根據人事部、國家體委人薪發[1994]12號文的規定:"運動員退役後,改按新調入單位的工資制度執行,原則上按調入單位新定的職務或崗位,並參考本人原體育津貼水平和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水平確定其工資待遇。

運動員退役不等於退休,並不是說壹個優秀的運動員退役了就不工作了,跑去找地方躺著養老了。這些退役的運動員們,有著豐富的參賽經驗,知道哪個項目該怎麽訓練,這都是非常寶貴的知識,許多大學對於優秀運動員都是搶著要的。

雖然現役的運動員們會有各種津貼,但對於大多數運動員來說,退役之後是沒有工資這壹說的,很多沒有出成績的運動員,最終的結果就是轉行去其他的行業,處境不算是很好。少部分頂尖的運動員,有沒有退役工資也完全不是大問題,拿到壹個奧運金牌各種獎勵基本上就超過壹百萬了,如果有代言找上門,那完全就不是幾百萬能剎住的了。

國際級運動健將每年10000元,國家級運動健將每年8000元,國家壹級運動員每年6000元,未達到國家壹級運動員等級標準的退役運動員每年5000元。另外還有運動員突出貢獻津貼金:其標準為:奧運會冠軍5000元,世界錦標賽冠軍、世界杯賽冠軍及登上世界第壹高峰頂峰的運動員4000元。

退役運動員工資評定

(壹)凡列入1993年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範圍的運動員以及1993年以後入隊的運動員,退役分配的工作後,均按本規定重新評定工資。

(二)分配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退役運動員,按下列辦法評定工資:

1、運齡滿3年以上的,其職務(崗位、技術等級、等級,以下簡稱職務)工資可比同類人員高定2檔;對獲得亞運會、全運會冠軍和非奧運會項目世界前三名的運動員,其職務工資可比同類人員高定3檔;對獲奧運會和奧運會項目世界前三名的運動員,其職務工資可比同類人員高定4檔。

2、評定職務工資時,職務工資已到所任職務工資標準最高壹檔的,可按該工資標準最高壹檔與下壹檔的差額增加。

3、運動員的成績津貼(不含世界冠軍),按不同比例予以保留。保留津貼,在以後增加工資時,按增資的半個檔(級)差予以沖銷,沖銷不完的繼續保留。

(1)成績津貼189元及以下的,保留30%;

(2)成績津貼190元至279元的,保留40%;

(3)成績津貼280元至359元的,保留50%;

(4)成績津貼360元至600元的,保留60%;

4、對於奧運會冠軍和奧運會項目世界冠軍,按上述辦法評定工資後,若其原體育津貼(體育基礎津貼和成績津貼之和,下同)比所評定的工資高,高出部分全部保留;對於非奧運會項目冠軍,按上述辦法評定工資後,若其原體育津貼比所評定的工資高,高出部分保留80%。保留津貼不予沖銷。

(三)退役運動員分配到企業工作的,執行企業的工資制度,其工資待迂由調入企業重新確定,便新確定的原則是:按其新任的工作崗位(職務),參考本人體育津貼水平和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水平合理確定,對獲得世界冠軍的,壹般不低於本人在隊期間的體育津貼水平。

(四)對在重大國際比賽中取得突了成績並獲得體育運動榮譽獎章的運動員發給突出貢獻津貼。其中奧運會冠軍,每人每月100元;奧運會項目世界冠軍,每人每月80元;非奧運會項目世界冠軍,每人每月50元。突出貢獻津貼經國家體委批準後,從批準的下月起終身享受。運動員退役後,其突出貢獻津貼由調入單位發放。

法律依據:

《關於印發“運動員退役費”實施辦法的通知》

第二十條

壹、發放範圍市體委系統所屬優秀運動隊(包括市體委下放到區、縣體委的優秀運動隊)的正式運動員,退役時均發給壹次性退役費。

二、退役費基數

1.運動年齡不足三個月的不發退役費,運動年齡滿三個月不足六個月的,發給50元退役費;運動年齡滿六個月不滿壹年的,退役費基數為100元;運動年齡滿壹年不滿二年的,退役費基數為200元;運動年齡滿二年不滿三年的,退役費基數為300元。

2.運動員運動年齡雖然不滿三年,但在全國青少年比賽,甲、乙級聯賽等全國性的比賽中,取得獲獎名次的,退役費基數按300元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