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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宿遷壹女子遭不法侵害後殘忍報復施暴者,她該擔何責?

在生活中我們經常會在電視上、新聞報紙上、網絡上看到壹些女性被侵害的事件了,對於被侵害的女性有些礙於面子選擇忍氣吞聲,有些女性為了能夠讓侵害者繩之以法則會選擇報警,這都是女性被侵害之後比較多的處理方式了。但是卻有壹位在江蘇宿遷的女子遭到施暴者侵害之後,並沒有選擇報警,而是選擇以極其殘忍的方式報復施暴者,這又是怎麽壹回事呢?我們壹起來看看吧。

據了解,51歲的大媽在2019年6月份的壹天,待到64歲陳某某的居住地遭到了陳某某的強奸,而對於自己被強奸之後隨即級產生而來報復的想法,在同年的的7月15日,趁陳某某不備,然後將其迷暈,隨後王某娟采用絲襪將其勒死,甚至用剪刀激將其生殖器直接剪短的手段金,至64歲的陳某某直接死亡。對於這個新聞在當時造成了很大的反響,甚至有網友把51歲的大媽比作現代的貞烈女,表示?強奸犯就該被?沒收?作案工具? ,不過也有網友表示現代是法治社會,應該有法律是處罰,而不是采用如此殘暴的方式,這樣也會讓自己面臨牢獄之災。

而在2020年11月6日,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檢察院公布了壹起駭人聽聞的案件信息,51歲的女子王某因犯故意殺人罪而被起訴,法庭上,王某辯稱自己曾被死者陳某強奸,自己的所作所為是出於?報復?,那麽王某的行為值得被原諒嗎?王某又需要對自己的行為付出哪些代價呢?有律師表示,根據目前最新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有關規定,正當防衛應當是在不法侵害人正在實施侵害的過程中給予適當反擊。 王某於2019年6月被陳某某強奸,7月16日將其殺害,不符合在不法侵害人正在實施侵害的過程中給予適當反擊,而是屬於伺機報復。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面對王某從被害者變成加害者不免讓人唏噓不已,這也正面了當今是法治社會不是靠自己壹意孤行就行的,女性在面對自己被侵害之後,第壹反應應該是選擇報警,而是不是選擇殘忍是方式去報復,對施暴者最好的報復就是將其送進監獄,讓後進行牢獄之災,法律是無情的,壹切都要根據法律的程序走,切勿壹時沖動也把自己送上了絕路,這樣只會讓自己後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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