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計生法
三孩政策正式入法。
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作修改,將第十八條第壹款修改為:“國家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壹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人口計生法自2002年施行以來,於2015年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時進行了修改;此次修訂,則明確了實施三孩政策。
為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原有的壹系列政策要如何與修訂後的人口計生法相配套?法律實施上還需註意哪些問題?第壹財經 專訪了上海市人大立法專家咨詢委員、華東政法大學社會治理研究院常務副院長鄒榮。
第壹財經:根據修訂後的人口計生法,國家采取財政、稅收、保險、教育、住房、就業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那麽,如何理解這種修訂?
人口計生法,絕對不是計劃生育上的技術問題,或是人口數量控制問題,而應該是人口基本戰略問題,牽壹發而動全身。
原來的人口計生法,是以控制人口數量來設置相關制度的,包括社會保障、生育保險等都由此而定。此次修訂,是將“人口數量控制”轉變為“人口素質提高”,這就要解決生育數量提高之後相關制度的調整問題。
比如,人口素質的提高,涉及到人在孕、生、養、教領域的壹系列問題,以及相關問題的制度配套。
這些制度包括了戶籍管理制度(新生兒落戶政策能否更開放),保育制度,個人稅收制度(壹對夫妻如果帶二孩、三孩,是否可以在個人稅收上有所減免),以及社會福利保障制度。
另外,在住房制度上,還涉及住房困難戶的標準問題。比如,上海申請經濟適用房的條件有“住房面積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小於或等於15平方米”,未來壹旦三孩放開,是否會有更多的社會保障性住房來滿足也需要考慮。
因此,人口計生法之後的實施,也不能讓衛生健康部門處於壹線,而是要從人口戰略、發展的角度,協同多部門壹同參與。
第壹財經:人口計生法修訂後,其它相關法律應做哪些調整?調整路徑有哪些?
如果要落實人口計生法,就會涉及到與之相關的其它法律,是否需要根據該法律進行調整。過去,圍繞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有很多法律文件相配套,這涉及法律執行、協調等多個條線。
比如,《中華人民***和國憲法》中第二十五條就提到“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從這點來看,憲法中所提及的,是我國的人口政策需要和經濟社會的發展相配套、相協調的制度,這壹“動態機制”是憲法的核心要義。
法律調整路徑有兩種方式,壹種,是進行全面修訂,包括和之前人口數量控制相關的都要修改,但這耗費的精力較大;另壹種,按照法律的壹般原理:假如目前實施的教育、衛生等領域法律,與修改後的人口計生法不壹致的,應按照立法法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來處理,或采用立法、司法解釋等來進行含義的擴張。這對於司法機關判案、行政機關執法等都提供了壹定的保障。
第壹財經:基於修訂後的人口計生法,各地在制定配套政策時應註意哪些問題?
人口計生法的修訂,應給地方的立法留下空間。目前,在國家鼓勵生育的情況下,各地給出的各類優惠政策不斷,但究竟能否實現仍然存疑。
可以說,人口計生法是國家層面的立法,這是底線水平;同時,要充分給予地方壹定的自主權,(尤其是戶籍政策上)處理好國家與地方,地方與地方之間的關系。
第壹財經:根據修訂後的人口計生法,醫療衛生機構應承擔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規範開展不孕不育癥診療。如何看待將生殖輔助技術在今後的開展?
上述內容其實是需要在婦女生殖過程中,為她們解除壹定的顧慮。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開展,從倫理角度來說還是需要慎重壹些,包括試管嬰兒,助孕等手段需要有壹定尺度,避免出現代孕、基因編輯等不合規、不合法的方式。
另外,人口計生法修訂下,“罕見病”的問題得以凸顯。二孩、三孩情況下,壹個家庭中如果出現了壹個罕見病患者都是個災難。
那麽,是否在人口計生法的修訂下,建立罕見病的篩查制度,對高風險的夫妻給予提示,或者建立壹定的罕見病強制保險制度。生育夫妻來繳納壹定的低額保費,減輕國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