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場所或者公***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本條第壹款是關於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管制器具的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管制器具的行為,主要是指行為人違反有關規定,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管制器具的行為。即行為人只要違反有關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即構成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該行為主要特點是:行為人必須實施了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行為。這裏的“非法”,是指違反有關管制器具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範性文件的行為。如《槍支管理法》對可以佩帶槍支的人員、配置槍支的單位以及槍支管理、使用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違反這些規定,攜帶槍支、彈藥的即屬於違法;公安部《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規定,“匕首,除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警察作為武器、警械配備的以外,專業狩獵人員和地質、勘探等野外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的,須由縣以上主管單位出具證明,經縣以上公安機關批準,發給《匕首佩帶證》,方準持有佩帶。”“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制造、銷售和販賣匕首、三棱刀、彈簧刀等屬於管制範圍內的各種刀具。嚴禁非法攜帶上述刀具進入車站、碼頭、機場、公園、商場、影劇院、展覽館或其它公***場所和乘坐火車、汽車、輪船、飛機。”這裏的“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制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包括軍用的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以及射擊運動用的各種槍支,還有各種民用的狩獵用槍等。“彈藥”,是指上述槍支所使用的子彈、火藥等。這裏的管制器具是個廣義的概念,既包括管制刀具,也包括弩等器具。相對於管制器具,管制刀具是我們多年來約定俗成的概念,且有其特定的範圍。考慮到近年來我國正在醞釀著對管制刀具的改革,所以將管制範圍擴大到弩等,並采用管制器具的概念,因此,本法將原條例規定的管制刀具改為管制器具,但管制刀具屬於管制器具的重要組成部分。這裏的“管制器具”,是指國家依法進行管制,只能由特定人員持有、使用,禁止私自生產、買賣、持有的弩、匕首、三棱刮刀、彈簧刀以及類似的單刃刀、雙刃刀等。其中,弩是在弓的基礎上創造出來的,主要由弩弓和弩臂兩部分組成,弓上裝弦,臂上裝弩機,兩者配合而放箭。弩和弓相比,更利於瞄準,命中率高,射程遠,殺傷力大,是具有相當威力的遠射武器。
2、本條第二款是關於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場所或者公***交通工具的規定。
根據本款的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管制器具妨害公***安全的行為,是指行為人違反有關規定,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場所或者公***交通工具的行為,即構成本款規定的行為。本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以下特點:壹是行為人具有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管制器具的行為。二是必須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管制器具進入公***場所或者公***交通工具。“公***場所”,主要是指以下大眾進行公開活動的場所:公***活動的中心場所,如中心廣場、會堂;商業服務場所,如商店、市場等;文化娛樂場所,如影劇院;體育場所,如體育場、運動場;風景瀏覽場所,如公園、名勝、古跡;交通場所,如車站、碼頭、街道等。“公***交通工具”,是指列車、輪船、長途客運汽車、公***電汽車、民用航空器等。
法律根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9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 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場所或者公***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